政策文件

关于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政策文件 2018-12-20 00: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赶超发展的要求,加快推动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改造升级、持续做大做强,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贯彻福建省《新一轮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改造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0年)》,培育一批创新驱动、主业突出、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产业龙头企业。力争至2020年,工业产值达10~30亿元、30~50亿元、50~100亿元和10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分别为225家、50家、15家和10家。 

  二、激励措施 

  (一)鼓励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产业龙头企业围绕增资扩产、改造升级、延伸链条、补齐短板等方面建设实施项目,积极做大总量,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产业龙头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二)激励产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鼓励产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品牌、人才、资金等优势,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推动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0亿元且增速达15%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按当年比上年度企业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扶持高成长企业跨越发展 

  精心培育一批制造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在产业细分领域产生一批“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推动高成长企业做精做专。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5%以上的高成长企业,按当年比上年度企业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培育、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经信委根据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和省级高成长企业名单,强化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形成梯度发展态势,实施滚动管理。 

  (二)强化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列入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的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发展常态化机制,促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和双向信息共享,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周协调、旬反馈”, 及时有效地帮助企业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在政策扶持、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带动和示范作用明显的产业领军龙头、“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 

  (三)落实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明确工作机构,出台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方案,根据财力情况和特色产业,细化工作目标、工作步骤、扶持重点和工作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加强资金统筹,集中财力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和引导效应。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中企业产值以企业向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为准;享受本意见奖励资金企业在前两个年度的产值、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稳步增长;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的增速不低于企业产值增速;同一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中“鼓励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和“激励产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或“扶持高成长企业跨越发展”的条款奖励,但不能同时享受本意见中“激励产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和“扶持高成长企业跨越发展”的条款奖励;已享受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一企一策”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本意见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兑现,涉及市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返还给县级财政。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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