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9-07-03 11:13:0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在全市范围内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通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二、主要内容 

  (一)细化落实管理措施。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泉州市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详见附件),主动认领属于本系统、本单位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并对接省直对口部门,做好其制定的各项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工作;对由我市市级及对口县级部门承接的事项,要结合工作实际,在省级部门制定的管理措施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工作措施,逐项优化业务流程;对于具体项目属于县级部门承接的,要做好文件的传达及业务指导。 

  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下放至市级及市级以下部门的,各部门要及时调整权力清单,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其中,对审批改为备案,要明确备案所需报送材料,并修改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做好审批条件与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优化准入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公示审批程序,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审批效率。 

  市直有关部门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将涉及本部门(含对口的县级部门)承接的事项制定的具体工作措施报市市场监管局。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统筹推进两项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逐步纳入我市“多证合一”改革的整合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并将信息共享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事项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数字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建立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与市场主体后置审批事项、后置审批部门的一一对应关系。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若新增的经营范围属于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对应关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给对应市级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 

  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对于涉及本部门(含对口的县级部门)的改革事项,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市场主体准入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中的审批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需要调整或修改的,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告知市市场监管局。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加快建设泉州市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及建成的泉州市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等,探索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和泉州市法人库。市数字办牵头建设泉州市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并负责市直有关部门信息对接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部署和督促本系统各级监管部门完成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账号建立、职能认领和数据接收,并指导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完相关市场主体准入备案或后置审批手续后,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泉州”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市数字办、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涉及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工作,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出台完善监管规定,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监管措施和监管要求,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完善全市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适时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涉及企业的联合抽查,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强化企业的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工作试点,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推动形成“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泉州市“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推进和相关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主动作为,积极稳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二)坚持依法推进。改革项目涉及的部门要认真研究梳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并注意做好与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修改情况的衔接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新闻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让企业和群众真正了解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政策、思路和措施,从而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得以落实。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全面落实改革任务。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部门及工作人员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工作创新。对积极落实、有效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企业的严肃问责,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 

    

  附件:

泉州市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docx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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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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