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件 2018-12-20 00:00:00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支持、引导企业家始终坚守实业、专注创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为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赶超跨越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立足我市发展大局和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贯彻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原则

1.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持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区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贯彻全面保护原则。既要保护企业及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及自主经营权,也要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人格权,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企业家立恒心、增信心,稳定社会预期。

3. 贯彻依法保护原则。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中,切实做到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及企业家的各类案件,确保中央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

4.坚持刑罚的审慎与谦抑。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妥善处理民刑交叉问题,理清法律适用边界,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5.严格规范司法强制措施。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诉或涉案企业家适用强制措施。确有必要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司法强制措施的,必须严格条件、严格权限、严格程序、严格期限。对于涉企被告人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不致于危害社会的,可不采取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益

6.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时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

7.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僵局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股东权益,畅通股权转让通道,促进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增强企业家投资的积极性。

8.强化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强化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引导,着力破解“举证难”问题。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行为人的打击力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确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维权成本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9.慎用、用好财产保全措施。谨慎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应担保,严格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慎重评估保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在正常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对于在用研发设备、技术资料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可以允许涉诉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保全。对于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或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或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保全标的。

10. 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坚决有错必纠,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家诚信经营

11.依法审理各类企业合同案件。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尊重和保护企业主体的意思自治,强化企业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严格审查,防止不诚信一方通过解除合同逃避债务。合理判断企业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2. 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加强府院良性互动,进一步规范政府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行政协议中依法守约履约。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涉企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企业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13.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加快推进执行指挥服务中心建设,健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深化执行联动工作体系,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全面推行网络司法评估拍卖,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规范案款管理,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执行、分配到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兑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

14.大力营造诚信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完善、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打击恶意逃债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规范执行流程、执行行为,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解除或撤销相关信用惩戒措施,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15. 制裁损害企业家信誉行为。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在诉讼中发现相关情况的,依法予以制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线索证据。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或者恶意诋毁企业或企业家信誉、商品声誉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支持、推动企业创新转型

16.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审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纠纷,对于能够实际降低融资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模式依法予以保护,畅通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减。

17. 推动企业破产重整。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强化政银企保司协调联动,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进行拯救,促进企业重获新生、转型升级。积极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尝试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促进市场出清和要素优化。

六、不断完善对企业家的司法服务

18.做优诉讼服务。建设“线上+线下”司法服务平台,推进跨域立案、协作送达、远程庭审、掌上司法等便民措施,着力构建全方位、零距离、智能化的诉讼服务新模式,为企业家依法诉讼维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轻企业家讼累。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引导企业家依法行使诉权。

19.深化多元解纷。加快“分调裁”机制改革,深化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全面提速涉企纠纷审理,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诉前告知程序,积极引导企业家自愿选择成本较低、方便快捷的非诉渠道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家作用,拓展推广商事调解员制度,依托商会、行业协会建立商事调解工作站,聘请具有代表性、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企业家担任商事调解员,及时就地、公正高效化解商事纠纷。

20.加强普法宣传。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内部管理、风险防控等存在的隐患漏洞,及时向企业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强化以案释法、送法进企业,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及时公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21.完善司法政策。有针对性加强司法调研工作,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健全裁判规则。各法院、各部门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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