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进一步鼓励“飞地招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3-03-13 09:19:0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进一步鼓励“飞地招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进一步鼓励“飞地招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乡镇(街道)之间的跨区域合作,优化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产业集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发展格局,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泉州市“抓开放招商促项目落地”专项行动,加快推动“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积极探索经济发展新模式,推行相关考核指标及财税收益共享机制,着力引进一批“飞地招商”项目,壮大主导产业,培育产业集群,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二、适用范围

  “飞地招商”是指打破乡镇行政区划限制,按照全市招商“一盘棋”工作要求,实现两地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的招商模式。我市以重点产业园区、小微产业园等为主要载体,“飞出地”(即引进乡镇)把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宜在本地实施的项目转到“飞入地”(即落地乡镇)。

  三、合作机制

  (一)“飞出地”负责做好项目前期考察、引荐、洽谈等工作,对引进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会同“飞入地”做好合同签订、项目落地全程服务。

  (二)“飞入地”协同“飞出地”做好项目考察、洽谈、签约等工作;协助投资方办理能评、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负责保障项目前期征地、清障等工作;负责飞地项目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四、分成机制

  (一)“飞地招商”项目形成的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五年内全部归属“飞出地”。

  (二)“飞地招商”项目形成的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上商业、外贸进出口等各项经济指标,五年内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6:4分成,其中:落户小微产业园的项目,“飞出地”和“飞入地”按8:2分成。

  (三)“飞地招商”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税收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6:4分成,其中:落户小微产业园的项目,“飞出地”和“飞入地”按8:2分成。

  (四)上述指标五年以后全部归属“飞入地”,“飞出地”下一年度的考核指标基数相应扣除并全部归入“飞入地”。

  (五)在当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评时,“飞地招商”项目及其投资额全部归属“飞出地”。

  (六)五年内因“飞地招商”项目而给予乡镇(街道)的市级及以上的奖金、奖项归属“飞出地”,五年后归属“飞入地”。

  五、申报程序

  (一)“飞出地”在与投资方达成初步意向之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办申报“飞地招商”项目备案,项目正式落地后再报市招商办确认。

  (二)“飞出地”在备案和申报项目确认时应提供招商的前期工作情况及投资方和“飞入地”的书面证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等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飞出地”和“飞入地”要加强“飞地招商”项目协作,根据合作机制分工安排,共同推进项目落地投产。

  (二)发展“飞地招商”,要将土地使用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项目选择要符合产业集聚要求。

  (三)市域内现有企业跨乡镇搬迁或扩建,不作为“飞地招商”项目。

  (四)“飞地招商”涉及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商务局(招商办)牵头,会同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予以调整确认。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五)2023年1月1日以后确认的飞地项目按本方案执行。2023年1月1日以前确认的飞地项目仍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飞地招商”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6〕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在“飞地招商”项目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八)本方案具体由市商务局(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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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进一步鼓励“飞地招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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