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3-06-30 00:00:00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我县第三产业繁荣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奖励措施:

一、培育限上商贸市场主体

(一)扶持载体建设。对新增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含电商企业)、住宿、餐饮商贸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批发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零售、住餐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月度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每家再增加奖励资金3万元;对个体户(简称“大个体”)成长并纳入统计范畴,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新纳入限上统计范畴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给予100%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代理记账公司做好服务工作,对服务客户中新培育入库限上商贸企业的,每入库一家给予代理记账公司一次性奖励2000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制造业产销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工业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与母公司控股股东一致的,可认定为产销分离),重新注册独立核算的商贸销售公司并纳入我县限上统计范畴,给予每家主体(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达3亿元以上,同比增幅为10%-20%(月度新增企业纳统当年度销售额增速不作限制,下同),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同比增幅为20%(含)以上,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分别首超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年销售额在1亿元(含)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自办订货会。对通过泉州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同意的惠安商贸企业,在我县举办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商贸营销活动、且入住限上在库酒店、客商达100人以上的组团,按住宿费用40%(限上商贸企业按住宿费用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家品牌企业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次。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文旅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举办微展会。对事先报备同意的惠安商贸企业利用自有展厅、租赁场地等方式,组织有真实采购意向的采购商20人以上、生产企业20家以上进行线下精准对接的县级重点微展会,按照承办方实际承担的办会费用(含场地租赁费、布展搭建、宣传推广、物料费、采购商机票、住宿费等)给予补助,按照办会费用40%(限上商贸企业按费用50%)进行补助,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鼓励新零售新业态发展

(六)支持连锁经营发展。对总部设在惠安或在惠安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连锁企业,纳入我县限上统计范畴,在我县开设门店总数10个以上或加盟店总数30个以上,且每家门店(加盟店)正常经营,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之后每新增1个门店奖励1万元、每新增1个加盟店奖励3000元,最高限额25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支持零售住餐企业发展。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入库纳统后,年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且增量部分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闽菜馆”“老字号”等荣誉称号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在省市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叠加一次性奖励1万元;2024年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鼓励专业市场等规范经营。鼓励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总部园区(楼宇)等加强规范管理,主动引导入驻企业纳统,每入库一家批零住餐企业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多个主体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鼓励开展促消费活动

(九)鼓励开展重点促消费活动。鼓励商贸企业举办各类夜间消费、汽车促销、购物节和美食节等大型综合促消费活动,对事先报商务部门备案,并列入我县重点促消费活动的,给予组织单位举办费用总额50%的补助,补助金额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文旅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

(十)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的新建或升级改造,支持引进第三方回收平台,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回收网络,开展“互联网+绿色回收”行动,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覆盖率,推动回收模式创新和行业转型升级。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城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支持商贸物流发展

(十一)鼓励发展商贸物流项目。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集中配送,承揽多个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统一存储管理供货商货物,再集中配送到门店。鼓励商贸物流企业提高配送的规模化和协同化水平,开展城乡共同配送。鼓励商贸企业、大型连锁企业(超市)建设改造物流配送中心,完善物流配送功能,发展统一配送。按照项目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降低冷链物流企业运营成本。对年缴交电费达到30万元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按照不超过缴交电费总额的5%给予最高8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附则

(一)本措施中的“以上、低于、超过”等均含本数。

(二)单家企业符合多项条款的,同类条款取最高金额予以奖励;企业已并入集团统计、享受其它奖励政策的,不单独享受奖励补助;各项条款不影响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

(三)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涉黑涉恶等情况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共同解释。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政策原文:惠政规〔2023〕3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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