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3-11-17 17:20:4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各单位:

  《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已经2023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泉州市文旅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加快促进石狮市旅游产业及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游在石狮”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奖励措施。 

  一、扶持产业项目招商

  (一)对推动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或具有重大公共服务功能的国家、省、泉州市重大标志性文化旅游大企业、大平台、重大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民宿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整体(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景区村、旅游资源重点村集聚发展中高端民宿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投资市场主体相应奖励。

  二、扶持市场主体发展

  (二)对新获评为国家5A、4A、3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评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每个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鼓励旅行社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行业主体组织游客来石旅游。组织接待入石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且在石狮住宿1晚(含)以上的,年累计1000人次(含)以上、2000人次(不含)以下的,按总人数奖励30元/人次;2000人次(含)以上、5000人次(不含)以下的,按总人数奖励40元/人次;5000人次(含)以上的,按总人数奖励50元/人次;以上团队在石狮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追加奖励20元。每家旅行社奖励合计不超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的当年度地方贡献。

  (四)鼓励民宿高质量发展。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标准,被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评定的,奖励差额部分;经市旅游民宿办组织联合审批列为“石狮市旅游民宿”的,待正常经营6个月后,验收合格的,按500元/间客房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国内外品牌民宿市场主体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在我市开办民宿,每新增一家同等级民宿正常运营满1年,且年营业额达100万元的,给予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的当年度地方贡献。

  (五)鼓励国有企业开设石狮伴手礼(旅游商品)销售旗舰店,3年内在机场、高铁站等游客聚集区域开设不少于3家。

  三、扶持旅游消费扩容

  (六)鼓励举办大型旅游节、文化节、美食节、音乐节等文旅活动,促进文旅消费。支持围绕传统节庆、民俗举办各类主题文旅惠民促消费活动,支持景区、文旅企业在传统节庆及学生寒暑期、周末等时间节点推出优惠券、打折让利等促消费措施。

  (七)鼓励承接或引入大型演唱会。对在本辖区内的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至10000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演出举办单位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2.5%的奖励;单场售票10000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3%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的当年度地方贡献。

  (八)支持开发旅游演艺和夜间旅游产品。鼓励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发展“互联网+旅游”新模式,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产品。对在我市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在我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游休闲街区、文旅消费聚集区、古大厝、古民居等经营具有海丝文化、华侨文化、狮文化等地方元素特色节目的小剧场、沉浸式演出等文旅演艺业态,经向文旅部门报批后,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1年、年度演出不少于100天的演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扶持旅游宣传营销

  (九)支持旅游品牌营销整合提升,培育具有石狮特色的城市文旅品牌,打造“海丝航标”“滨海石狮”“宋元海丝宴”等文旅IP品牌,策划开展海丝、滨海、美食、商贸、研学等主题的沉浸式营销推介活动。

  (十)鼓励旅行社、景区(景点)、星级饭店(含大型酒店、规上连锁酒店)、行业协会开展营销活动。承办国家级、省级高规格文旅主题活动的,按承办方实际支出额给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十一)文旅企业(含伴手礼商家)参加省级及以上展会活动的,省外每场补助按展位费(不含税)60%予以补助,单家单次最高不超过0.3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省内每场补助按展位费(不含税)40%予以补助,单家单次最高不超过0.2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

  (十二)开发具有石狮特色的伴手礼、文创产品并获文旅相关部门奖项的,按国家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 万元;省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0.8万元、0.4万元。

  五、扶持行业要素发展

  (十三)鼓励加大旅游交通车辆投入,完善重点景区(点)交通网络体系。支持市场主体打造石狮文旅主题交通专线、旅游观光巴士等产品,对年出车超300趟次的运营主体,按照主题鲜明度、宣传效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十四)鼓励培育行业人才。鼓励建设运营石狮市导游(讲解员)管理平台,根据派单情况、讲解任务完成度等运营效果,给予运营机构相应补助;每年度通过平台接单讲解30场以上且获得五星、四星、三星服务等级评价的,分阶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我市从事文旅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旅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参加比赛项目获奖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奖项分阶给予相应奖励。

  六、附则

  (一)申报单位须产权明晰,规划、用地等手续完备,不符合我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不享受本奖励措施。

  (二)申报单位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恶意欠薪、偷逃税、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失信、涉黑涉恶等行为,不予享受本奖励措施。

  (三)对申报单位(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各扶持政策的多项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往年已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五)本奖励措施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财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承担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

  (六)本奖励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政策原文: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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