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支持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4-04-09 15:42: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石狮市支持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支持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发展若干措施


  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激发我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21〕12号)和《泉州市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创新若干措施》(泉政办规〔2023〕15号)精神,培育一批创新驱动、主业突出、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力争至2025年,全市工业产值达到10亿元至30亿元、30亿元至50亿元、5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分别为30家、5家和2家。

  二、激励措施

  (一)鼓励企业增效增量

  对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且年度产值增速达15%以上的龙头企业,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当年度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龙头企业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

  (二)鼓励企业增资扩产

  1.加强工业用地供给,保障龙头企业新增用地需求,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过程中,为龙头企业预留一定比例工业用地,对其实施的重点项目强化用地保障;调整龙头企业新增用地要求,具体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

  2.允许龙头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容积率不低于2.0、不高于控规确定的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不低于30%的规划条件申报项目,新增指标全用于生产性用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局

  (三)支持技改科创提升

  加大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力度,对符合现行技改补助条件的生产设备,按照对应的技改补助比例上浮20%予以补助;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和异地创新工作站。对经泉州市认定的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按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经泉州市认定的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补助。对新增获评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龙头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

  (四)加大人才培育扶持

  龙头企业上年度产值增速分别超过10%、15%、20%的,对其上一年度年薪达到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或研发人员,分别给予6000元、7000元、8000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数的3%。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认定省级、泉州市级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助、子女入学等人才政策;对认定为泉州市第六、七层次的龙头企业人才,在我市辖区内可参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享受第五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对认定为第五层次的龙头企业人才,在我市辖区内小学入学政策参照享受第四层次人才子女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市委人才办

  (五)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1.支持龙头企业列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研发投入企业“白名单”,对龙头企业有新增贷款需求的,鼓励银行机构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率优惠;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服务,降低“过桥”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2.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数字化提升等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对列入泉州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库的新增贷款项目(不含存量转续贷),给予年化 1%的贴息支持(获得省级技改贴息补助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工信科技局

  (六)建立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对龙头企业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专窗受理、全程帮办导办;对龙头企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专项解决。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工信科技局、自然资源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产业龙头企业的培育、指导和协调工作。每年于一季度更新龙头企业名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重点扶持。

  (二)强化服务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列入产业龙头企业的跟踪服务,强化用地、用电和用工等要素保障,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带动和示范作用明显的产业领军龙头、“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

  (三)加大财政扶持。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财政部门、工信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和引导效应,力促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四、附则

  (一)本措施中的适用企业为我市民营工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年产值原则上须达到以下条件:纺织鞋服企业产值5亿元以上;机械装备企业产值2亿元以上;食品药品企业产值3亿元以上;其他行业企业产值2亿元以上。“省级龙头企业”“泉州市级龙头企业”产值不作限制。

  2.获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达500万元以上、产值2亿元以上。

  (二)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为上限,且不与本级其他优惠政策重复享受。已享受各级“一企一策”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政策原文: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支持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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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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