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汇编

引爆20条 若干优惠措施关于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发展

专题汇编 2021-03-19 09:10:3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关于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把握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新《证券法》施行的重大机遇,全面实施企业上市“育苗成林”工程,促进我市转型为“资本强市”,助推区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优惠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可点击

咨询电话:泉州市金融监管局(28388580)


一、实施分阶段奖励股改阶段

1.股改阶段

(一)股改费用补贴

(二)股权登记托管费用补贴

(三)股改贡献奖励

2.挂牌阶段

(四)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

(五)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3.上市阶段

(六)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

(七)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奖励

(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奖励

(九)发行上市奖励

(十)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发行A股奖励

(十一)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奖励

(十二)上市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十三)税收达标奖励

二、融资奖励

(十四)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十五)上市企业融资奖励

三、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 

(十六)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

四、资本人才奖励

(十七)资本人才奖励

五、鼓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十八)股权激励奖励

(十九)员工持股平台扶持措施

(二十)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


(一)股改费用补贴

政策内容:对与证券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荐机构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后备企业,市政府给予 30 万元补贴。科创板后备企业叠加 20 万元补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股改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二)股权登记托管费用补贴

政策内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辖内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自托管年度起连续 5 年,市政府给予 30%费用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与辖内股权托管机构签订的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3.企业实际支出托管费用凭证(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三)股改贡献奖励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在股改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或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税收的纳税记录;

3.所在县(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四)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

政策内容:

1.“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市政府分别给予 50 万元、60 万元奖励;在精选层挂牌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40 万元奖励。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的,市政府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免申即享


(五)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政策内容: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当年起,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期限 3 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层、股改层挂牌的文件(复印件);

3.申请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六)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福建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函(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七)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奖励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 申报科创板叠加 25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材料函(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奖励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免申即享


(九)发行上市奖励 

政策内容1:境内上市:首发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 5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 75 万元奖励 

政策内容2:境外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的, 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1:免申即享

申报渠道2: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有权机构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招股说明书(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十)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发行A股奖励 

政策内容: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 A 股,且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免申即享


(十一)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奖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因“借壳”“买壳”上市而发生的股权变动文件;

3.企业承诺书;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十二)上市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奖励时间最长 3 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福建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函(复印件);

3.申请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十三)税收达标奖励 

政策内容: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 5000 万元的,叠加 5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税收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十四)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 50% 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文件(复印件);

3.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十五)上市企业融资奖励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 50% 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各类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十六)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 

政策内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中介费用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费用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的公司公告等材料;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间接上市等相关服务的协议;

4.企业实际支出托管费用凭证(复印件);

5.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十七)资本人才奖励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给予奖励,期限 3 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文件;

3.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十八)股权激励奖励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对高管、核心骨干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的,市政府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十九)员工持股平台扶持措施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予以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

3.合伙人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二十)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

政策内容:辖内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后备企业及高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以其上年度股权质押贷款总额为基数,市政府按每年新增部分的 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机构申请报告;

2.机构为后备企业及高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的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复印件),若为后备企业高管提供质押融资服务需提供企业高管的任职文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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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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