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21-09-06 17:30:24
一、修订背景
2018年 5月制定出台的《福建省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我省节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工业绿色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关于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工作部署,决定对《福建省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福建省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全文共 17条,本次修订共优化调整条款 11条,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定义
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节能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二)支持范围
1.节能、节水重点工程、项目;
2.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重点工程、项目;
3.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4.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等;
5.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能源管理的基础能力和公共平台建设;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7.国家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节能相关事项。
(三)分配方法
根据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等。
1.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2.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
3.竞争性分配法是指通过竞争性答辩、专家评审确定试点示范单位或地区的方法。
(四)申报方式
1.省工信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申
报指南,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五)时限要求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并在收到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 30天内完成资金方案
编制、3 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六)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工信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必要时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原文链接:《福建省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