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19-09-24 10:09: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成本减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出台了《关于印发福建省2019年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137号),从减税和降费,降低融资成本、制度成本、用工成本、生产要素成本,物流降本增效,提高资金周转率和完善工作机制等8个方面提出22条政策措施。
第一条措施:落实好减免税政策。包括:
1.减税,落实好降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免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第二条措施: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包括:
1.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
2.推进办税事项“一网一门一次一窗”办理;
第三条措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包括:
1.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
2.加强清单管理,将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和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纳入一张网公布。
3.治理违规涉企收费。
第四条措施:推动更加明显降费。包括:
1.除赔(补)偿性质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
2.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3.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
4.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收费标准;
5.持续推动网络提速降费,实现中小企业宽带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
6.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落实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
7.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集中反映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重点查处
第五条措施:扩大信贷降低融资成本。包括:
1.加大信贷投放、降低小微企业信贷综合融资成本;
2.强化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3.实施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的降费奖补政策;
第六条措施:规范银行业涉企收费。包括:
1.规范银行及其相关中介服务收费;
2.深入整治不当收费,
3.严禁附加针对企业的不合理贷款条件或收费。
第七条措施: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包括:
1.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执行“非禁即入”。
2.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提升政策透明度。
第八条措施:深化简政放权。包括:
1.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要“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趟”。
2.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事项纳入施工许可流程并联办理,推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审批改革;
3.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各类保证金、押金、证明等“搭车”事项。
4.建立福建省制造业大数据指数(MBI),及时跟踪监测制造业发展情况。
5.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第九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包括:
1.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2.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监管,探索实施“互联网+监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3.清理规范行政检查和处罚事项。
4.进一步清理涉企示范创建事项。
第十条措施:有效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包括:
1.自2019年5月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3.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第十一条措施:保持前期政策连续性。包括:
1.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底;
2.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措施: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包括:
1.使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
第十三条措施: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包括:
1.放开所有经营性行业发用电计划,
2.鼓励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3.鼓励清洁能源参与交易。
第十四条措施: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包括:
1.逐步取消天然气供应不合理中间环节。
2.对城镇燃气企业开展成本监审,合理制定配气价格,把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控制在合理范围。
第十五条措施:降低制造业用地成本。包括:
1.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用地。
2.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3.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六条措施:取消或降低一批公路、铁路、民航、港口收费。包括:
1.降低民用机场收费、码头操作费及单证类附加费。
2.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货车使用非现金支付、客车ETC等优惠政策,优化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
3.下浮铁路货物执行运价,将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实惠传导至下游企业.
4.清理规范铁路货运杂费及铁路专用线等收费。
5.减少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
6.通过政府补偿或回购等方式实施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降低过路过桥费用。
第十七条措施:着力提高物流效率。包括:
1.加强多式联运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设。
2.推广无车承运人发展,推进绿色配送工程建设。
3.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做到不停车快捷收费,加快通行。
第十八条措施:清理规范保证金。包括:
1.清理清单外的涉企保证金。
2.推广应用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推行银行保函替代、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
3.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第十九条措施:释放企业沉淀资金。包括:
1.引入保险机制,帮助企业释放沉淀资金。
2.加大保证金领域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改进和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措施:大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包括:
1.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严防新增拖欠。
第二十一条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包括:
1.加强领导,完善减负工作规则。
2.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推动政策落地。
3.建设减负政策数据库。
4.加强调查评价,了解企业诉求。
第二十二条措施:推动政策落实。包括:
1.鼓励举报投诉,及时受理。
2.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要予以曝光。
3.完善问题台账和督办制度,确保问题有效解决。
4.对推动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及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