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2022-09-08 15:49: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等一系列国家文件,明确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推行“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部署推进具体改革工作。近日,经省委、省政府研究,我省出台了《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指导意见》针对部分地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较低、工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土地供后履约监管薄弱等问题,围绕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等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原则,明确了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明确基本概念。工业用地“标准地”,即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及土地征收、“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符合“净地”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实施全程监管的可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二、明确改革总体要求。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明确鼓励性改革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机制。坚持典型带动、示范引领,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可先行实施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探索完善相关制度。推进改革工作要科学稳妥有序,防止盲目“大跃进”“一刀切”。

  三、明确改革重点任务。具体包括七项:一是开展区域统一评估。统一组织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整体或分区域完成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评估评价事项,推动“多评合一”和成果共享共用,并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二是构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由各市、县(区)围绕增加亩产效益和实现节地增效,在不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2+X”要求确定本地区控制性指标。其中,“2”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等2项主干指标,“X”即用地规模、单位能耗、排放总量、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科研投入等控制性指标。三是严格“净地”出让。纳入“标准地”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净地”出让相关规定。四是明确履约要求。将“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监管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同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五是加强全程监管。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测监管机制,实行全程协同联动监管,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的,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处置。六是优化审批服务。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标准地”项目相关审批代办服务、“告知承诺制”、“交地即交证”。七是强化政策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林指标由所在市、县(区)优先解决,并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面给予支持。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由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工信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组织推进全省改革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强化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具体工作。二是加强正向激励。厅际联席会议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改革工作统筹开展年度评估,对改革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正向激励。各市、县(区)组织加强对工业项目履约情况的监管,对如期履约、亩均产值高、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奖励;对履约不到位的,及时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依规依约严肃处置。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通俗易懂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不断提升改革实效,打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政策原文:《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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