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23-11-07 00:00:00
现就《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我市于2020年出台《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原政策实施3年已到期,为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市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体系,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和产业化,特指定本《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和产业化,《若干措施》从供给、需求、服务等3方面入手,凝练优化原有政策形成新的8条措施。
(一)供给端方面
1.优化推动科研院所市场化转型,按照“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产业化公司”的模式,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对高校院所就地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省级补助的,按20%给予叠加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
2.新增支持设立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和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创新孵化中心建设运营补助连续三年累计最高300万元、经认定的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补助,以此打通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创资源对接渠道,开展联合研发、人才共享及成果转化工作。
(二)需求端方面
1.新增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面向全国征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并发榜,揭榜立项后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并允许财政资助资金拨付至市外高校院所等合作单位使用,吸引更多优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
2.扩大泉州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支持我市企业向在泉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每家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与我市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市外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符合条件的,可视为泉州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三)服务端方面
1.新增支持建设市场化运营的中试平台,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最高补助500万元,运营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通过政策支持补齐我市在中试方面的短板。
2.强化对第三方技术经纪人和服务机构激励,新增支持培育一批技术经纪(理)人,给予相应奖励;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促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单个项目奖补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3.优化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激发登记机构积极性。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涉及资金奖补支持有关条款,由牵头单位制定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明确相关具体事项。
政策原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