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24-03-06 15:38:52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于2024年3月1日印发,现就扶持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和《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3〕173号)要求,持续推动我市航运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出台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期限
政策有效期3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从五个方面制定14条举措促进我市航运业扩量提质增效。
一是鼓励新增优质运力,对新增10年以内的自有运力船舶,按吨位、船龄分层级给予90元-120元/载重吨的奖励;对新增光租船龄在10年以内的船舶,按船龄给予每月每载重吨0.5-1元奖励。
二是鼓励规模化标准化发展,规模化奖励包括:企业总运力规模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企业总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运力规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80万元。标准化奖励包括:企业自建安全管理体系的,新增自有运力奖励加5元/载重吨;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是实施船舶贷款贴息,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按照年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800万元;在政策期间内新建融资租赁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四是强化发展要素保障,通过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发展巩固航运人才优势、培育发展航运保险市场、定期研究解决航运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难与阻碍等方面强化发展要素保障。
五是支持关联产业同步发展,从支持设立船舶交易中心、支持开展船舶保税燃油业务、支持修造船产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进军航运业等方面推动航运产业链同步融合发展。
四、注意事项
本意见中涉及市级负责兑现的,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益财政负责兑现的,由属地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出台同类型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五、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亢亮,联系电话:0595-22538336。
政策原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