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21-04-08 16:40:56
2021年3月11日,《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规定》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广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该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2019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有关制度,要求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工作部署,国家商务部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0年8月18日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紧接着,福建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优化我市外商投资环境,有必要完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规范。
二、主要内容
《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规定》全文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外商投诉受理范围以及工作机构的确定。
二是投诉工作机构的职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市、县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其中,市级工作机构分两部分组成,一是设立市外商投诉协调机构(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召开局际联席会议,协调投诉中的重大问题,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并负责向市政府反映影响重大的投诉事项,与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的衔接;二是设立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设在市投资贸易促进中心,为市商务局下属事业单位),在市外商投诉协调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处理投诉事项。县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在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受理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转交的投诉事项。
三是明确投诉的提出和受理。为投诉人提供清晰的受理流程以及相关规则指引,就投诉人递交的材料、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补充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相关规定。
四是明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配合协助的相关义务、投诉协调方式、投诉工作机构告知义务等处理方式,推动投诉事项协调解决。
五是对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建立投诉工作档案管理、情况上报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