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2021-05-19 16:31:52

一、背景依据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我省原出台实施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已到期失效。为大力培育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面向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等文件精神,重新制定出台《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一)示范基地申报对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实施期限:2021年至2023年。 

四、主要内容  

《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共分为5章20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示范平台认定的背景、依据、范围、原则、分工及平台应具备的服务功能等。第二章认定条件,规定示范平台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每项服务功能的基本服务要求。第三章认定程序,规定了平台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公布等认定程序。第四章认定管理,对认定期限和省、市工信部门以及平台的责任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附则,鼓励设区市开展市级平台认定工作,规定管理办法施行有效期为三年。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申报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 

(二)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福建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平台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合法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社团法人主办,或者在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县辖区内,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100万元,条件(五)中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可放宽至不少于8人。 

6.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或者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企业100家以上,年组织法律宣讲活动6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有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提供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和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6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服务热线或编制《创业指南》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或者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辅导能力,开展咨询诊断、方案制定和辅导实施,并建立良好的服务协同和服务评价机制;年咨询诊断企业30家以上,辅导企业5家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5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8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5亿元以上;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0亿元以上。 

五、突出亮点  

一是突出创新支持。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对平台示范性赋予了新的内涵。明确示范平台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整合集聚创新资源,主动了解中小企业需求,有的放矢提供精准服务,为中小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突出特色优势和示范性。支持示范平台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发挥优势。要求示范平台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强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将大企业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示范平台的申报主体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积极吸纳不断涌现出的资源整合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服务模式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大企业成为示范平台,同时引导鼓励更多的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公共服务,从而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四是强化动态管理。要求省、市工信部门对示范平台服务质量、服务业绩、服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测评制度,测评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促进示范平台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 陈金桥 

联系电话:0591-87609679。 


原文链接:《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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