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2021-05-20 16:39:24

一、背景依据 

  2017年,我省出台实施了《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闽经信中小〔2017〕112号,以下称“原管理办法”),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看,由于原管理办法设置了较高的认定门槛,造成申报的积极性不高。为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我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等文件精神,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范围期限  

  (一)示范基地申报对象。主要为以下五大类:

  1.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

  2.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

  3.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大学创业(科技)园;

  4.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5.其他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载体。

  (二)实施期限:2021年至2023年。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22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申报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

  (二)申报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申报主体,下同)在福建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本基地2年以上;

  2.运营单位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占总服务工作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3.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4.基地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5.实际入驻基地办公、经营的小微企业6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6.基地年度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7.基地运营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8.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9.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2)创业辅导。具有创业辅导师团队,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50家次以上创业辅导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每年组织技术洽谈会或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

  (4)人员培训。具有培训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能力,每年组织各类培训2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具有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市场拓展等能力,每年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相关活动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具有组织融资需求、融资产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融资20家次以上,组织产融合作银企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具有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具有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能力,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三)申报途径和工作流程:按照省工信厅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可向所属设区市工信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应材料。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拟推荐基地失信、涉黑涉恶等情况进行排查,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对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推荐上报的基地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公布名单、授予“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在总体原则方面,增加对省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要求,并要求省示范基地应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作用强等特点。二是在认定条件方面,删除原管理办法要求基地运营单位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和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15000平方米以上等要求,新增基地创业创新服务工作人员数量方面的要求,具体要求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新增对基地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服务保障、服务台账和特色优势、示范性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增设申报限制条件。三是在政策倾斜方面,对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县的申报主体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支持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四是在后期管理方面,明确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增设撤销条件,并增加对示范基地开展定期检查、年度测评内容,促进省示范基地不断提高运营能力水平。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 陈金桥

  联系电话:0591-87609679。


原文链接:《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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