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2021-06-03 18:24:23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排污权交易政策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推动企业和地方开展污染减排的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排污权交易于上世纪60年代在国际上提出。

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市场机制在污染物减排中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污染物总量控制,也有利于企业减排经济价值市场化。

2014年5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发布后,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先后出台《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我省开始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规定了工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必须通过交易获得,企业通过实施减排工程取得的可交易排污权、政府按规定获得的储备排污权均须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因此,规范政府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是实施排污权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出台《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2014年我省排污权政策实施后,省政府于2016年11月16日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省发改委、财政厅于2019年8月9日印发《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对排污权实施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规范。2019年,我市生态环境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管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保障全市各地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需求,鼓励促进开展污染减排,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入管理规定》。

(三)起草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

3.《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闽发改服价〔2019〕491号)。

4.《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5号)。

5.《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

6.《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财政局经研究启动了《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意见,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研究采纳后,形成了《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定。

三、主要内容

《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了适用区域和对象为:本市区域内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

(二)明确了储备排污权的权属:根据属地原则或投资来源确定。

(三)明确了生态环境、发改、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其中:

1.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管理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

2.市、县财政局将排污权储备管理的机构建设、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等工作所需资金等纳入公共预算;

3.市排污权储备机构统一办理全市储备排污权的出让工作,即各县(市、区)不再负责储备排污权的出让工作,以便更好地服务建设单位和企业。

(四)明确了排污权储备的来源、方式的和程序。其中:

1.收储方式为:无偿取得无偿收回、有偿取得有偿收储和市场回购三种方式。

2.规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颁布之日后,企业(生产线)主动关停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归企业所有,可用于自身发展或者自主交易处置。

3.规定了建设项目已购排污权的回购原则。即:建设项目因故放弃使用或富余部分,原则上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出售,出售价格高于原价部分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归国库;属当地政府出让部分确需回购的,经批准按原出让价回购。

4.明确了有偿收储规定。根据我市储备排污权需要,可以开展必要的排污权有偿收储,进一步保障我市的排污权指标需求。

(五)明确了出让原则、对象、价格、程序。其中:

1.出让原则为:优先满足本市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平衡本市排污权市场需求,保障必要的排污权储备量,并明确了协议出让、公开竞价等7项具体原则。其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

2.出让对象为:本市辖区的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项目,省、市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科技示范项目,环境信用动态评价评定为诚信、良好企业的项目,小微项目,竞价出让的项目。

3.出让价格为:以上季度本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若无,则参照全省加权平均价)为出让基准价格,各类项目明码标价。规定了五类项目可以协议出让,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50%-90%;具体如下:

(1)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50%。

(2)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项目,省、市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60%。

(3)列入县级《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有储备排污权的,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60%,若无则为基准价格的80%。

(4)参与环境信用动态评价企业的建设项目,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的,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80%;评定为环保良好的,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90%。

(5)其他建设项目,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90%。

4.出让程序为:全市各地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凡属于储备排污权出让对象的,均统一向市排污权储备机构提交《泉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申请出让储备排污权。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服务质量,规定了申购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0.3 吨/年、氨氮≤0.05 吨/年、二氧化硫≤0.2吨/年和氮氧化物≤0.2吨/年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直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现阶段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申请购买。

5.为支持特别重大的省、市项目建设需要以及招商引资工作,优化投资环境,规定了对于重点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举措。

(六)明确了排污权出让收入分成。按2014年规定执行;即出让排污权指标来源于市本级的,收入省、市按30%、70%的比例分成;来源于县(市、区)的,收入省、市、县按30%、20%、50%的比例分成。

(七)明确了各级和生态环境、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及排污权储备机构推进减排、加强排污权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对《规定》中的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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