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泉州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实施暂行规定

政策文件 2019-04-01 00:00:00

泉州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实施暂行规定

 

为贯彻《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7〕135号)等精神,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制定本实施暂行规定。

一、申报对象

2019年1月1日起,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该机构应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有关规定,具有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对象被认定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五层次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引进团队被评审认定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按照资助等级由高到低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团队带头人或其他成员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或选择引进人才申报奖励、或选择引进团队申报奖励。

引进具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可根据实际采取“一事一议”追加奖励。

三、办理流程

(一)常年申报。申报奖励工作一般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登陆“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对象如不具备线上申报条件的,也可采取线下申报,填写《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并将佐证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所在单位纳税所在地的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见附件2)受理窗口。

(二)审核与复核。相关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初审时须同时核查征信情况。申报对象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查询有失信记录的;在信用中国平台查询有失信记录的;在各级公共信用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失信记录的;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对符合条件的,由相关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复核。

(三)核准及公示。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对象材料复核通过后,报市人社局核准。经市人社局核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在泉州高层次人才网和泉州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内容涉密、特殊、敏感等不宜公示的除外。

(四)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对象,由市人社局于每年7月、12月两次按程序发文公布,并向市委人才办报备。

(五)资金拨付。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根据《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报送的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市人社局,由市高层次人才中心在奖励名单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至奖励对象(引进对象须在我市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奖金)。

四、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均须原件扫描,必要时提供备查。材料包括:①申报对象的资质(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②引进人才的情况:身份证或护照正、反面,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工作协议);或来泉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引进团队的情况:我市有关部门评审确认后下达的团队资助文件,团队成员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工作协议);或来泉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③用人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④向用人单位成功引进入选人才(团队)的佐证材料(申报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业务合同、中介费拨付凭证等)。⑤引进人才(团队)的承诺书,承诺来泉就业创业确系申报对象引进的,并签字或盖章。

五、有关事项

(一)根据“引进一人(团队)奖励一个机构”的原则,一名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一个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只对应一个申报对象。合作引进人才(团队)的,须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团队)协商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机构进行申报。引进时间以人才(团队)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申领营业执照载明时间为准。

(二)申报对象、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团队)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全部奖励资金和取消各类政策待遇,并纳入征信系统;不再享受泉州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和荣誉称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各类引才引智组织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引才业务,鼓励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泉设立分支机构或提供离岸服务,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四)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和台商投资区可结合实际对引进第六至七层次人才的机构制定相应的奖励规定。

(五)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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