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件 2018-12-20 00:00:00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联合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在金融机构设立审批中加强审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2.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在社会组织设立前严格审核发起人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产生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再成立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在其他社会组织中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3.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

4.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招标代理、评标、招标从业等活动。(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委、商务局、水利局)

5.泉台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官方举办的泉台经贸合作、举办重大涉台经贸活动和我市重要赴台交流活动。(责任部门:市台办、公安局、商务局)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

2.申请科技政策和科技资金奖补限制。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认定建设单位和平台负责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企业备案认定单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单位,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单位,省、市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请人,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企业创新奖、科技成果评价单位和个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科研机构备案认定及政策性补助建设单位,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科技创新券等政策性补助单位等相关科技政策和科技资金奖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3.申请知识产权奖补限制。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专利奖、专利资助、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专利代理机构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申报推荐评优评先资格及获得专利代理相关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4.对外投资、进出口政策限制。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严格审查其政策申请,作为其享受相关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加强政策性资金监管,从严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商务领域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市商务局,泉州海关)

5.发改委相关政策及资金限制。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的相关政策及资金领域,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限制其申请相关政府补贴资金;在审批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相关政策支持申请时,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作为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6.经信委相关政策及资金限制。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的相关政策及资金领域,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限制其申请相关政府补贴资金;在审批投资、技改等各类政策支持申请时,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作为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7.获得税收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8.获得财政政策支持限制。财政部门要配合各主管单位,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资委)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的,要严格审核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市委编办)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4.社会组织和社团任职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担任社会组织相关职务作为社会组织登记评估指标,纳入评估考核,督促社会组织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已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由其所在社会组织依照有关程序办理撤换手续。(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团市委主管的社会组织和社团负责人,不得担任我市青年联合会职务,已经担任的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或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参加由团市委组织推荐评选的两红两优、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责任部门:团市委)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不合格党员认定、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如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由相应的党组织、人大、政协对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的,应依法报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后进行处理。(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泉州军分区政治部)

9.商会任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工商联(商会)以及所属行业商会、驻泉异地商会执委、理事以上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在商会成立和换届中,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职务。将失信情况作为工商联系统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或推荐评先评优,列入失信名单后取得的相关荣誉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市工商联)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严格通关查验监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办理通关业务时提供的单证进行重点审核,不提供先放后审等通关便利措施;查验部门在货物验放环节要对失信被执行人严格布控查验,不予以快速放行等处置。(责任部门:泉州海关)

2.从事药品、食品、安全生产、烟草、消防、卫计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严格药品、食品行业准入标准,从严进行资质审核,将失信情况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用评级和分类监管,取消绿色通道和容缺预审等便利措施。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参与相关评先评优活动,已授予的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予以取消。(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爆生产(销售)、煤矿等行业;失信被执行人为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的,原则上不得参加经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评奖活动。(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对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资质和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等审批事项的,不予批准。(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对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计量标准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证书》,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审(不含扩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不予核准。在年度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认证、检测、检验行业的,报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建议取消其从业资格。(责任部门:市质监局)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烟草、消防等行业特许经营。(责任部门:市烟草专卖局,市消防支队)

将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卫计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及相关职能部门)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工商局)

3.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市国土局、住建局,市消防支队)

4.交通运输行业限制。严格规范普通公路建设市场参建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考核,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降低其信用等级或列入黑名单。积极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视情节降低其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委)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推荐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推荐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推荐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文明办)

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纳入平安先进单位、平安县(市、区)、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居(社区)的考评验收标准。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综治先进集体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综治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综治先进工作者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综治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市综治办)

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健全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查询机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受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并作相应限制。对申请银行授信的企业,如在授信审批阶段核查发现申请授信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根据情节严重采取从严审核追加担保降低授信额度暂缓授信开户行停止为其开立机构信用代码证及中征码等惩戒措施;对申请银行信贷业务(开立信用卡、贷款等)的个人,在授信审批阶段,将公民个人诚信资质作为授信审查基本必备条件之一,如核查发现申请授信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根据情节严重采取追加担保降低授信额度停发信用卡冻结原有信用卡拒贷等惩戒措施。(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并作相应限制。(责任部门:泉州银监分局)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健全完善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房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禁止其参加国土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禁止其参加国土部门组织的采矿权招拍挂。(责任部门:市国土局、住建局)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其参与国有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房产出租、产权交易等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行为。(责任部门:市国资委、产权交易中心)

2.使用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林业局、国土局)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办涉农证照、申报农业项目、政策资金、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国土局)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承接水利项目招标代理、投标、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等业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泉州辖区内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及重点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国土局)

加强对申请海域、海岛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审查,如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申请海域、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在受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出租等事项时,严格审查受让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如受让方为失信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制。(责任部门:市海洋渔业局、国土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委,泉州晋江国际机场、铁路部门)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商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市旅游局)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5.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申请宅基地,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非经营必需船舶的注册登记。(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委,泉州海事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相关限制

1.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2.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厂房、商铺、办公用房等进行强制搬迁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积极予以配合。(责任部门: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

(九)协助查询、控制等特定事项

1.协助查询、控制非传统型财产产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保管箱、金融理财产品等非传统型财产产品信息,并完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2.协助查询婚姻登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住址门牌等信息。协调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地址门牌等信息。(责任部门:市卫计委、民政局)

3.协助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划拨。(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自诉案件。(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二)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责任部门: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

二、深化法院执行制度机制建设

(一)强化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全市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逐步推进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各有关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2017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及土地、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完善网络查询、冻结、扣划、查封等功能。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全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规范名单纳入制度。全市各级法院要根据各自执行案件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2.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失信被执行人对各联合惩戒单位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3.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更新到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通报给已推送该失信名单信息的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4.对于符合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由已经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各联合惩戒单位认为其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其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实时查询、合理利用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信息,但不得用于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转载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信息时应当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对于已经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

6.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应当惩戒而未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惩戒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失信信息公开与共享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信用泉州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各有关单位查询并采取惩戒措施。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通过政务网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各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职能依法使用。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一)研究制定惩戒细则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按照中央、省及本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定责任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在20173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加强惩戒措施落实反馈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和本单位实施细则安排部署联合惩戒相关工作,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或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查询,并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三)健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与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通过平台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快本单位惩戒软件的开发应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工作单位要明确机构、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73月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要牵头加快推进惩戒软件开发使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

(二)健全工作机制

要抓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通过联席会议交流本单位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研究、讨论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推进落实各项联合惩戒措施。要明确联络部门和人员。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门部门和联络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确保日常工作专人负责,形成长效机制。

(三)明确失信信息管理应用职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我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监督管理,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信息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四)强化综治考核和效能监督

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作为单独项目,纳入市、县两级绩效、综治(平安建设)及文明单位等考核体系。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严格贯彻《福建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的考核评价、责任督导与追究制度。市纪委要加强纪律监督,市效能办要加强效能监督,对各有关单位怠于惩戒、拖延惩戒、违法惩戒等情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大力加强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综治、效能办、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五)加强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及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挠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责任清单制度

1.文明单位评选及先进、荣誉评选限制。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经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取消其推荐参与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取消其单位负责人、责任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之内推荐参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资格。

2.绩效、综治考核扣分。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经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以上的,在年度绩效、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中扣减该项目分值。

3.党纪、政纪处理。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被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约谈后,仍未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其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进行通报、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问责处理。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刑事责任追究。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大法院执行工作保障力度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配合力度,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积极支持全市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加快推进各有关单位之间信用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八)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九)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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