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支持泉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政策文件 2018-12-20 00:00:00

关于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支持泉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2015年10月,我市检察机关立足泉州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实际,主动融入服务发展大局,制定出台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创业创新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此为指引开展了系列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活动,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肯定的“亲清护企”工作模式,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省检察院、市检察院近年来制定实施的一系列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意见,持续推进“亲清护企”泉州检察工作模式提质升级,为泉州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市委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部署以及泉州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持亲清护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突出“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全力保障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壮大发展,做到“清上有亲”“清中有为”。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上一视同仁,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上一视同仁,在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上一视同仁,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主动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认真做好检察环节护商工作,以优质检察产品助力提升法治环境竞争力,努力为立法落实平等保护理念提供地方司法实践和案例参考。

二、坚持审慎办案,严格把握“七界限”“三不得”。在办案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民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

三、坚持规范执法,严格落实“三防止”“四必审”。严格落实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办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和社会预见制度,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防止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严格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都必须在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即是否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不采用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是否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帐户;是否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需要解除的是否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的是否及时返还。

四、坚持容错纠错,坚决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认真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于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依法从速办理。

五、坚持精准供给,帮助解决企业发展难题。立足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市场、融资、转型等方面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完善检察环节保障举措。用足用好泉州品牌保护联盟、泉州品牌网络保护系统、泉州国际品牌评估和研究中心以及六方快速维权协作机制等平台建设,健全线上线下和跨区域执法协作、线索共享等机制,加强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犯罪,保障提升泉州企业品牌国际国内影响力。联合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构建科学便捷的区域集中管辖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研究,加强涉资金借贷民商事裁判监督,立足检察职能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坚持产权保护,保障企业家财产安全感。成立产权案件专办组,完善侵犯企业产权案件诉讼证据规则指引,构建全市两级联动的产权保护运行体系。持续开展涉产权刑事申诉专项清理活动,依法处理涉产权有冤错可能的企业家服刑案件,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及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推进落实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接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权益,为其聘请诉讼代理人代理申诉控告、代为办理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所需事项等事宜提供保障。开展涉企财产刑执行督促专项活动,通过将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日常督促等形式,督促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服刑人员)退赔退赃,保障企业财产追偿权的实现。创新开通涉产权举报投诉及法律咨询绿色通道,加大对小微企业产权保护的司法援助力度,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产权服务和海外维权援助。

七、坚持从严打击,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重点惩治村霸、行霸、市霸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过程中危害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持续开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严肃惩治以投资理财名义实施的P2P集资诈骗,以理财信托、期货等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金融产品形式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坚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企业家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

八、坚持强化监督,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有案不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越权办案、插手民营企业和人员经济纠纷、办案中搞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发现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纠错。在办理刑事与民事纠纷交织、企业内部股权纠纷等案件时,特别注意监督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民事案件审判、执行以及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关注监督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使用、诉讼费退回、审限过长等问题,减轻民营企业讼累;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虚假仲裁的惩治力度,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耐心细致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九、坚持入企普法,促进企业自治和法治化营商。深化两级检察院领导与工商联领导联合挂钩联系走访企业制度,落实院领导对涉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要求,不定期联合工商联等单位深入重点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依法从快解决涉法问题和有效预防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品牌侵权。发挥好非公经济发展法治教育基地(晋江)、金融安全教育防范基地(石狮)等平台作用,将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通过制作教学片、光盘等载体,结合“送法入企”等活动积极推介基地,推动参观基地成为企业的法律必修课。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及检察宣告制度,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源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重塑。

十、坚持便企利企,释放保护民企正向效应。对民营企业涉法需求、在办涉企案件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涉企工作底数清、情况明。落实约见检察长绿色通道制度,结合工作需求不定期与企业家召开恳谈会,确保民营企业需求限时办理、及时反馈、落地生根。深化“互联网+”检务服务,在企业集聚地区或园区,选点设立一批联网并行的服务阵地,优化升级掌上、线下检察监督指导中心和“12309”平台建设,专设服务企业窗口和模块,推动实现涉企服务事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集中办理、总结一批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充分利用各类检察宣传阵地,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行主题检察开放日、邀请企业家走进《刺桐检阅》栏目等方式,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及时宣传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做法、新成效,向国内外、全社会释放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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