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继续深化十二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件 2019-04-01 00:00:00

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继续深化十二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深入践行“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要求,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推动“亲清护企”工作在新时代取得新的更大成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

1.构建常态化协作联系机制。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交流,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关举措。双方分别成立本单位的联席会议联络小组,并确定本单位具体领导、具体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小组在协调本单位相关内设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的同时,共同指导基层检察院和工商联建立本层级交流沟通机制。

2.强化双方信息互通共享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依托新媒体手段,共同搭建服务企业网络平台。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和典型案例通报,工商联及时通报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反映企业法治需求和其他需要协助解决的事项;检察院及时通报保障和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情况、解答相关法律及政策问题,征求改进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加强民营企业投诉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及时通报落实情况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深层次推进检商对接、检企互动

3.深化联合挂钩联系走访企业机制深入落实泉州市两级检察院、工商联领导共同挂钩联系走访企业制度,选取重点、大型、高新企业,共同集中开展定点、定向走访,每年至少两次共同走访挂钩企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见人见面,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难题。检察机关、工商联共同在创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科技区、台商投资区等企业密集区域设立联络站,以站点为中心辐射性开展涉知识产权、涉台法律服务和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维权行动,深入重点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依法从快解决涉法问题和有效预防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品牌侵权,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4.建立联合调研机制市检察院和市工商联每年年初围绕泉州民营经济发展法治建设中的制约性难题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司法保障中的法律地位、司法理念、行政侵权、企业管理等关键问题,确定一至两个调研主题,联合开展调研。检察院要通过调研深入了解企业涉法需求,加强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分析预警,认真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专项调研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工商联要深入民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态等基本信息资料,建立服务民营企业“信息库”,积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服务措施的客观效果,阶段性调整服务保障工作重心、举措和方向。

5.畅通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绿色通道。建立受理民营企业法律投诉快速办理机制,搭建“维权直通车”,检察机关对工商联反映的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办案、违法处理罚没财产案件等进行督办,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落实约见检察长绿色通道制度,市检察院在检察监督指导中心设立企业访谈室,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掌上检察监督指导中心等渠道,接受预约来访,并结合工作需求不定期与企业家召开恳谈会,确保民营企业需求限时办理、及时反馈、落地生根。工商联认为需要检察长接访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日内作出安排。根据来访事项,可由检察机关、工商联领导开展联合接访。对民营企业的来信、来访、查询或申诉、举报、控告,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一周内予以回复,分流审查事项在两个月内办结。办结率和回复率均要达到百分百。

三、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6.改进涉企案件办案方式方法。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涉企案件时,要坚持审慎办案,严格把握“七界限”“三不得”[1],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工商联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坚持容错纠错,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依法依规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于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依法从速办理。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四必审”[2],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检察机关对双方共同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员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工商联及企业负责人。

7.落实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对所办理的涉企案件是否存在影响企业经营和经济发展等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严格落实“三防止”[3],切实把办案可能对经济生活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建立涉民营企业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注意听取工商联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特点,更多从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采取处理措施,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确保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对涉民营企业的重大侵权案件,检察机关、工商联联合进行回访,听取涉案企业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意见建议。

8.健全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涉企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注重对公安司法机关有案不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越权办案、插手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办案中搞地方保护主义、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以及涉及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关注监督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使用、诉讼费退回、审限过长等问题,对发现问题的及时监督纠正,在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帮助减轻企业讼累。优先办理涉民营企业产权刑事、民事申诉案件,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定期邀请工商联及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党风检风监督员中的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检风检纪检查,实现企业法律维权服务工作与检察工作的双向监督。工商联对接到的反映检察人员违法办案或执法不规范的投诉建议,要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后,及时将相关处理意见答复工商联及投诉建议人。

四、联合开展“1234”亲清护企行动

9.共同组建一个企业自治法律智库。检察机关、工商联共同从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政法机关、金融机构和律师队伍中选聘业务专家,组建专家咨询服务团队,为企业在投资立项、上市融资、兼并重组和生产经营等提供相关政策咨询、矛盾调处和法律服务,协调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减少法律风险,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检察机关选派优秀检察官组成企业法治宣讲团队,联合工商联开展“走百家企、上千堂课”活动,为企业高管、业务骨干就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涉及的罪名,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专题法律宣讲,引导企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继续强化《刺桐检阅——服务非公经济专刊》联合刊物的创办,收集整理涉及民营经济的法规政策、常见罪名、典型案例及民营企业治理等方面的资讯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投放。

 

10.充分运用两个基地开展法治教育。将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提质升级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法治教育基地(晋江)、金融安全教育防范基地(石狮),分批组织企业高管及业务骨干参观,推动基地成为企业的“法治体验馆”。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检察宣告等制度,集中办理、总结一批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及时公布涉企典型案例,并将案例上墙、成片、入盘,作为基地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送法入企”等活动积极推介基地。检察机关、工商联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举行主题检察开放日、邀请企业家走进《刺桐检阅》栏目等方式,及时宣传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做法、新成效,帮助企业家提高法律思维,养成规范经营的法治自觉。

11.积极推动三个信息平台深层对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互联网+”检务服务。推动工商联企业维权服务平台与“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接,及时通过平台向检察机关移送民营企业投诉、申诉及涉民营企业权益维护等相关线索,检察机关需一周内回复受理、三个月办结反馈办理情况,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预防咨询、司法救济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网上总商会与掌上检察监督指导中心对接,及时通过信息平台与工商联共享涉民营企业保护的典型案例、执法司法标准以及调研成果,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泉商商学院与检察网上讲堂的对接,不定期上传普法课件、微视频、宣传片等,开放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法治教育基地、金融安全教育防范基地线上VR参观,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在线法律咨询及法治教育,提升民营企业家法治意识。

12.重点围绕四大难题强化法治服务。立足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市场冰山、融资高山、转型火山等方面困难和问题,发挥检察机关与工商联的协作联系作用,有针对性完善检察环节保障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围绕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的新型犯罪研究,主动对接企业打假自治组织,积极引导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用足用好泉州品牌保护联盟、泉州品牌网络保护系统、泉州国际品牌评估实验室以及六方快速维权协作机制等平台,健全线上线下和跨区域执法协作、线索共享等机制,加强对本地优秀民族品牌的区域性和跨区域保护。围绕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及融资安全难题,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研究,加强涉资金借贷民商事裁判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民间借贷类集资诈骗等犯罪中,注重强化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救济,配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追赃挽损、处置涉案财物。围绕企业内部治理难题,协助建立企业律师、法律顾问制度,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犯罪易发环节,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提供预防建议和法律咨询,帮助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防范重大法律风险。围绕劳资纠纷解决难题,检察机关对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件开展检察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纠错。对符合法定和解条件的,可邀请行业商会或商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情况报工商联。工商联要指导商会充分发挥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重要阵地作用,建立健全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及组织,预防化解工资薪酬、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有效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1]“七界限”:在办案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三不得”: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民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

[2]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都必须在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即是否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不采用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是否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帐户;是否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需要解除的是否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的是否及时返还。

[3]防止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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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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