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8-12-20 00:00:00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法院《意见》、省委省政府《实施方案》和省法院《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全市法院要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职担当、严格公正司法,不断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坚持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不因主体性质不同而在执行标准、力度上有所不同,公正高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二)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坚持依法保护。结合各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结合案件审判和司法调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三、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
(一)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
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刑事审判实践中违法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认定,应当坚持刑事证明标准,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责任领导:沈毅青 责任部门:刑二庭】
(二)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
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民商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借贷款纠纷,公司财产纠纷、合同纠纷的案件,应认真甑别涉嫌非法集资、逃废债、合同诈骗等金融犯罪的线索,及时发现、及时移送以免被洗案而逃避刑事追责。
【责任领导:沈毅青、陈慧瑛、韩天明、潘丰源 责任部门: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四庭、金融庭(审判团队)】
(三)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应当从主观目的、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从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入手,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在经济犯罪中,切实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和原则,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对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依法保护农村集体产权,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员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保护农民财产收益。
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惩处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加强打击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杜绝“假破产、真逃债”,依法监督纠正破产案件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主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现象。
【责任领导:各分管院领导 责任部门:诉讼服务中心、刑二庭、民一庭、金融破产审判团队】
(四)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规范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审判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申请人,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轻易冻结其企业基本账户及银行贷款账户,对于在用研发设备、技术资料等公司资产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最大限度缩短甄别审查期限,确保合法财产不受牵连。进一步规范诉讼中处理涉案财物和查封、扣押、冻结的司法程序,谨慎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严格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保全线索,杜绝超标的保全。提高解封效率,对于申请人自愿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扩大被申请人财产损失。
【责任领导:各分管院领导 责任部门:各审判执行部门(团队)】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罪犯财产刑时,不得牵连罪犯家庭成员合法财产。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明确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严格区分被执行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泉中法〔2017〕48号)等规定,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按规定经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
【责任领导:沈毅青、韩天明、谢希鹏、洪完明 责任部门:刑二庭、执行局、审监庭、司法鉴定管理处】
(六)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
妥善处理政府与私人资本合作引发的纠纷,尊重当事人的合同安排,平等保护政府与私人资本的合法权益,准确区分国有资产不当流失与政府合同责任。
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责任领导:胡金琪 责任部门:行政庭】
(七)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
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防止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化。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领导:潘丰源、胡金琪 责任部门:民一庭、行政庭】
(八)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按照“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服务保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全面抓好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着力依法稳妥审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探索适用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实施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积极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使侵权人无利可图,由败诉方承担维权费用。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年度十大案例,重点选取重大疑难以及具有司法创新性的案例,在每年的4.26期间向两级法院和社会发布。通过排除侵权证据妨碍、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途径,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依法审理商标侵权,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
遵循知识产权司法规律,构建符合实际情况的“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按照知识产权案件适当集中、布局合理、审判模式“三合一”的原则,积极争取更多的基层法院拥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探索在中级法院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原则上指定一个基层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的工作模式。
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点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问题。
【责任领导:沈毅青 责任部门:刑二庭、民三庭】
(九)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
建立专门工作机制,认真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审判过程中,如发现之前的裁判确有错误的,要主动、依法、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同时完善审判管理,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责任领导:沈毅青、潘丰源、胡志南 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三庭、审监庭】
(十)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依托泉州中院在全国首创“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和网格化统一送达平台,加强司法便民,提高诉讼效率。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说明,必要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性质,实现案件审理程序和裁判文书的繁简有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领导:各分管院领导 责任部门:各审判执行部门(团队)】
四、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产权司法保护各项要求
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坚持把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列入法院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院领导具体抓,其他院领导共同抓;及时成立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庭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协调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室),加强统筹协调,着力探索实践,着力推进落实,着力创新提升。
【责任领导:潘丰源、李瑞阳 责任部门:办公室、研究室】
(二)健全协作制度,构建产权保护工作合力
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工会、妇联、外事、港澳台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沟通协调制度、情况信息交流通报制度等工作机制,促进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是由法院、行政管理部门轮流召集,由双方单位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交流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做法、经验和成效,沟通该类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对在纠纷投诉和审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共同研究制度性措施。重大事项沟通协调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和重要事项、采取的重大措施随时沟通联系,相互协调配合。情况信息交流通报制度,由法院做好有关重点案件的专项司法数据统计工作,并定期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向同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随时通报有关案件情况;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交流通报相关案件的政策措施、敏感问题,以及在处理相关投诉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可能提起诉讼或涉及诉讼案件的相关投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信息。
强化涉台案件的诉讼调解和对台商台企的司法服务措施,按照与市台办联合出台的《关于为台商提供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关于加强涉台纠纷多元互动协同解决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继续聘任涉台民商事特邀调解员,参与涉台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促进纠纷解决。在审理涉生态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加强调解和诉前化解工作,通过建立生态资源法律保护工作联系点、构建“庭、站、点、员即生态审判庭、各种形式的联络站、巡回审判点、司法联络员”四位一体“司法服务保障综合体”的生态司法网络,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在重点企业、“无讼林区”、“无讼生态乡村”设立“司法服务保障综合体”,对可能引发群体性涉及林业产权纠纷的苗头性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
【责任领导:韩天明、潘丰源、洪完明、李瑞阳 责任部门:办公室、民四庭、生态资源庭、研究室】
(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审判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努力造就一支专业化法官队伍。明晰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主体和审判组织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做到权责分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通过建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定期分析工作机制,认真分析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确立统一裁判标准,明晰产权权属,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审判。积极改进民行交叉案件的审判机制,避免循环诉讼,加快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统筹审判资源,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和作用,确保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责任领导:韩天明、江振平 责任部门:政治部、审管办】
(三)做好司法调研,认真落实产权保护司法政策
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准确研判涉产权案件的审判形势。深入调研涉产权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切实加强产权保护司法政策研究,不断健全产权司法保护规则。通过论文研讨、案例讨论等方式,促进涉产权案件司法尺度、裁判标准的统一。
【责任领导:李瑞阳 责任部门:研究室】
(四)强化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审判,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领导:韩天明、江振平 责任部门:审管办、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