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9-04-09 00:00:00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6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泉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泉州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1.自觉统一思想和行动。全市法院应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正确看待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难题,牢牢把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积极开展保护民营企业政策宣讲活动,推动广大干警不断增强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确保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落到实处。
2.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基本原则。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正确处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关系。贯彻“依法、能动、平等、全面、实质、及时”保护六大原则,落实、落细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要求,稳定社会预期,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紧扣“两个毫不动摇”,不断创新完善审判机制和方式,坚决防止因办案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持续优化泉州法治营商环境。
3.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市法院应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部署,专题调研。市中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中院研究室,负责府院对接,建立督查督办机制,统筹抓好全市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措施的落实。各基层法院按照对口原则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两级法院工作互联互动,形成强大合力。
二、坚持依法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安全感
4.从严从快打击干扰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违法犯罪。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以及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关注以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全市法院应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坚持从严从快的原则,对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诈骗、盗抢、哄抢、故意损坏民营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等财物的犯罪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强揽工程、强迫交易、串通招投标、套路贷、侵犯知识产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5.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企业家犯罪案件办理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准确界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区分,重点把握好民营企业家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资金借贷与挪用资金、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行为的界限。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严格把握入刑标准,确保无罪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受刑事处罚。慎用刑事强制措施,综合考虑所涉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决定;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变更强制措施。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除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违法所得,不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保障涉案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三、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环境
6.依法保护合法交易,正确认定合同效力,维护民营企业交易安全。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特别是新型交易模式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审慎判断“强制性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严格限定合同无效的范围。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通过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补办手续,尽量促成合同有效。严格认定合同解除、可撤销情形及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7.突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发挥民商事审判理顺产权关系的作用,在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切实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股权代持企业,在切实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者权益,防止非法侵占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完善民营企业现代治理结构,依法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股东权益。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坚持司法有限介入、适度介入,实现保护股东权利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机平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妥善办理涉境外投资案件,充分发挥涉外、涉港澳台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作用,借助市侨联“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团平台,整合海内外法律资源,为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创造良好条件。
8.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为民营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驾护航。妥善审理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紧密相关的专利、发明等技术类纠纷,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产业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认真审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正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促进人才良性流动。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强化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引导,着力破解“举证难”问题。完善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确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维权成本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依法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9.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合法融资,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对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引发法律问题的研究,正确认定应收账款质押、商品租赁权、项目收益权等作为融资担保的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严格执行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有效甄别变相收取高息情形。发挥裁判对“三角债”问题的规范作用,及时纠正少数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款项行为。发现涉及洗钱、暴力讨债、“套路贷”等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材料,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
10.高度重视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工作。严格把握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条件,防止恶意利用破产清算制度,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救治功能,对部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运营价值的企业,强化政银企保司协调联动,全面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进行拯救,切实优化资源配置,着力帮助和支持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大破产清算力度,化解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推进“执转破”工作,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企业,以司法手段推动破产重组,带动执行积案解决。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尝试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促进市场出清和要素优化。
11.依法妥善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致力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注重区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与确因资金困难拖欠工资的不同情形,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力推动双方和解、调解,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加大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推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保护民营企业的各种合法用工方式,助力民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产业竞争力。妥善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12.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与企业民生协调发展平衡的司法理念,推动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督促上市公司、重点排污企业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经营决策机制,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审慎适用刑罚,依法适用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准确把握服务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目标。
13.加大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审查力度。加强对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甄别审查,防止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审理中,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查实确属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探索建立全市法院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四、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
14.依法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发挥司法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双重功能,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指引,维护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民营企业享受平等市场待遇,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15.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重点行政案件。高度重视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机关在“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行政纠纷,准确把握公共利益范围,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以及不动产征收等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活动引发的纠纷,妥善认定合同效力,监督行政机关诚信履约,维护行政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依法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五、提升执行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16.依法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立案阶段,涉及民营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坚持快立快移。对确有必要保全民营企业财产的,应灵活适用保全措施,对于生产经营性动产,尽可能使用“活封”,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允许其继续使用;慎用冻结民营企业银行账户尤其是基本账户等保全措施,允许以物替保;对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法定情形的,依法及时解除。
17.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的,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企业为被执行人的,不得轻易以实际控制人为由追加企业家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除维持生产经营和支付员工工资等合理开支外,能定期积极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等义务,同时接受监管的,附条件可暂不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已经纳入的,经审批后可予以屏蔽。
18.及时有效维护胜诉民营企业权益。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公正高效保护守信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适时开展以民营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到位率。
19.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报送、录入、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的信用惩戒作用。在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完善健全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消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
六、健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申诉案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重大产权纠纷台账,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依法甄别,该纠正的依法及时再审,尽快予以纠正,畅通民营企业申诉、申请再审渠道,以实际行动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的信心。公正高效审理涉民营企业家国家赔偿案件,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对于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纠正范围的案件,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工作。
21.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加强均衡结案管理,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全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速裁团队推进简案快审,加快纠纷处理速度,高效审结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确保各类涉民营企业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各种侵犯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及时制裁。
22.推进诉源治理减量工程建设。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诉源治理”。服从党的领导,与政府部门积极配合,主动把诉源治理工作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工作大格局,健全落实社会矛盾风险排查评估、预警预测、防范化解、依法处置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加快“分调裁”机制改革,全面提速涉民营企业纠纷审理,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诉前告知程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自愿选择成本较低、方便快捷的非诉渠道解决纠纷。
23.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调解作用,继续聘任有代表性、影响力和公信力的民营企业家担任特邀商事调解员,支持和推动民营企业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涉民营企业案件审理水平。构建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立健全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部门的对接机制,促进相关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在市、区工商联设立巡回法庭、调解工作室、法官工作室等对接点,开展巡回审判、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工作。支持市、区工商联成立行业调解委员会,指派员额法官或法院特邀调解员加强调解指导,开展委派、委托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4.优化司法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诉讼便利原则,深入开展“精准服务、便捷服务、品质服务”三项服务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深化信息化建设,建设“线上+线下”司法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跨域立案、协作送达、远程庭审、掌上司法等便民措施,着力构建全方位、零距离、智能化的诉讼服务新模式,为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依法诉讼维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民营企业讼累。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行使诉权。
25.加强普法宣传。中院相关业务庭室及各基层法院在原有的地区商会联动基础上,实行重点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上门走访、集中座谈等途径,主动听取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务措施。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挖掘、运用,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准确研判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审判态势,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送法进企业工作,加大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通过公开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使民营企业可充分运用公开的司法信息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经营风险预警,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6.完善保障机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引导两级法院干警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着力解决司法活动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