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政策文件 2019-04-01 00:00:00

关于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市委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高检院、省院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行政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结合区域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亲”“清”理念,明确加强和改进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

1.增强服务意识。泉州系金融改革试验区、民营经济综合改革试点,民营经济活跃,个别县区非公经济占比甚至超过98%。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民营企业家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泉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两级院民行检察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检察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履职尽责,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2.树立“亲”“清”服务理念。服务民营经济工作,要立足行政检察职能,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把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作为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把讲究办案社会效果放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好与企业、企业家的关系,坚持“清”而不缺位、“亲”而不越位,做到既“亲”且“清”,通过办案职能延伸法律服务,在“亲”的同时维持法律监督的必要张力,真正通过检察机关的服务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改善发展环境,最大限度促进问题解决、保障政策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完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产权、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企业发展,形成新型的“亲”“清”检商关系。

二、注重精准监督,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立体司法保障

3.全面协调履行涉企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办理涉及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要注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涉及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怠于履职行为的,依法向所属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债权执行监督案件中,强化对法院案件执行款物的监督,督促法院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得到及时实现,依法保障企业家的胜诉权益;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违法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以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怠于执行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案件。同时,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分别情况依法处理。

4.稳妥推进对行政机关涉企执法行为的监督。在履行行政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向所属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违约、毁约的,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情况,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探索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拘留、约束、强制检测、强制隔离、强制传唤等涉及民营企业家人身的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涉及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合法财产和涉案财产,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对反馈结果要进行跟踪,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5.正确处理保护公益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充分运用诉前督促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各项行政管理机制,为民营企业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抢占资源、坐地生财等行为,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6.建立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衔接机制。密切关注简政放权、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重要改革的实施情况,对办理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负有经济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民营经济主体超范围审批、超权限检查,利用行政审批、项目审核、行政执法、资金拨付等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的线索;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企业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线索;发现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拘留、约束、强制检测、强制隔离、强制传唤等涉及民营企业家人身的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涉及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应当及时与纪委、监察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做好线索移送,建立违法事实证据移送等协作配合机制,为企业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聚智资源整合,多维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效能

7.建立多维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依托新媒体手段,搭建服务企业网络平台,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开辟服务民营企业专栏,开通联系企业家短信平台,定期发布检察工作动态和涉企典型案例,及时了解企业及企业投资管理人士的法律需求,共同研究解决企业转型升级和“走出去”遇到的法律难题、法律风险等问题;加强与商务局、科技局、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民营企业法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法院、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整合执法司法资源,践行精准服务、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民营企业发展努力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8.开设案件受理审查绿色通道。对于涉及民企的行政申诉案件一律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坚持难案精办、大案快办、专案专办;拓宽接访和维权诉讼通道,增强部门联动,在检察机关设置民企接待专门窗口,整合控告、申诉、咨询、查询、受案等职能,凡属民营企业对涉企诉讼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等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实行专人办理,依法快结;对于民营企业的来信、来访、查询或是申诉、举报、控告,凡是可以立即答复的问题都应立即答复,凡是分流审查的问题都应在三个月内办结,不得无故拖延、迟延办理、答复或不办理、不答复,实现办结率和回复率达到百分之百,确保行政控告申诉案件办理高效顺畅。

9.组建专业化服务团队。推进类案专办,组建由两级院民行检察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涉民企行政检察案件办案组。探索建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涉及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邀请法学专家、专家型法官、专家型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议、咨询和研判;推动民事行政检察、金融与知识产权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产权保护职能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专家咨询智库资源的整合优化,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体化的专业服务,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服务民营企业的科学化、专业化和民主化水平。

10.注重问题导向深化服务效果。主动了解辖区内民营企业的规模、数量、就业人数、在建项目、已建项目等基本信息资料,建立服务民营企业“信息库”,针对性地研究和部署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关注重点联系企业的基本情况,结合重点联系企业的经营特色、发展规划,阶段性地调整服务工作重心与方向。各地的服务情况要于每年1月25日、6月25日报送市院民行处,市院将不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全面收集各地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机制、遇到的工作问题、取得的工作效果、积累的工作经验。依托相关工作资料的汇总,阶段性地总结、提炼、推广、宣传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举措、进展与成效,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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