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2-04-01 10:14:00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我县积极应对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特制定本措施。

一、稳定企业生产经营

1.鼓励稳产增效。对2022年1-6月产值达到5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关联企业合并计算),同时,第二季度用电用气量比2021年度第二季度用电用气量增长10%及以上,按用电量增量部分给予0.15元/千瓦时的奖励,用气量相应转换为用电量计算(1立方米天然气按8千瓦时进行折算),奖励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安排,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产值同比增长20%(含20%)-30%、增长30%(含30%)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县供电公司、广安天然气公司)

2.支持服务业发展。对2022年1-6月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销售额超过0.3亿元、0.5亿元、1亿元和限额以上住餐企业营业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3.实施重点保供企业奖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研究决定纳入我县生活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完成县下达的储备任务,并且没有享受政府成品粮油代储保管费用政策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4.鼓励电商发展。对2022年第二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限上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2022年第二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5.加大蔬菜稳产保供。疫情期间,对全县现有蔬菜种植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并经验收通过后,种植面积达5亩以上(含5亩)的种植大户给予500元/亩补助;新种植的蔬菜基地经验收后,种植面积达5亩以上(含5亩)的种植大户给予500元/亩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6.阶段性免征“两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其2022年度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企业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7.延期缴纳税款。将工业企业2022年3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封控管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料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8.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县属国有资产并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3个月租金;对德化县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县属集体资产并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1.5个月租金。鼓励国有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简化审批手续,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责任单位:县国资办、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文旅局、供销联社、城镇联合社等有关单位)

9.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工信商务局)

二、切实加强金融支持

10.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工业等领域小微企业,引导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利用科创贷、新秀贷、瓷艺贷、益林贷、电商互助贷等政银合作金融产品,发挥担保基金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担保。(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德化县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德化监管组,县工信商务局、科技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戴云融资担保公司)

11.稳定企业和个人资金流。各银行业机构要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和个人转续贷、贷款延期及展期还本付息等工作。因疫情管控导致员工无法到岗办理转续贷相关手续的,应通过绿色通道为困难企业办理转续贷、贷款展期或延期,待疫情管控解除后补办手续。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推广“泉州中小微企业信贷直通车”,实施“331”(即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申请,3日完成对接,3日完成授信,1日反馈结果)7天融资办结响应机制,及时纾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县金融办,泉州银保监分局德化监管组、人行德化县支行,戴云融资担保公司)

1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困难企业注册“金服云”平台,争取第六期100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用好“技改贷”“科技贷”“乡村振兴贷”缓解资金困难。发挥县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过桥”服务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续贷,资金占用费按日0.15‰收取。鼓励各银行业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力争新发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2021年水平。(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德化县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德化监管组,县工信商务局、科技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城建集团,在德银行机构)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3.支持规上企业稳岗奖补。对减员率(1-5月份参保人数/2月份参保人数)不高于2021年全国调查失业率(5.1%),其中4月份、5月份用电量和用气量折算后分别不低于2021年12月份用量的70%和100%的规上生产企业,按该企业2022年2月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职工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每家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关联企业合并计算。已享受2022年春节期间稳生产稳就业奖补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14.支持企业招工稳产。自疫情解除后5个月内,企业根据复工复产用工需求,通过“以工引工”“企业自主招工”等形式引进县外员工(初次来我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提供发放工资银行流水,给予企业每新引进1人补贴1000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15.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用人单位和职工各0.5%)。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继续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即: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税务局、财政局)

16.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原来60%提至90%;返还对象扩大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四、做好协调保障服务

17.加强企业复工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各项工作,做到有效防控与有序复工相结合。深化县领导服务民营企业挂钩帮扶制度,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政企平台资源,在疫情期间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司法局、税务局、金融办、工商联)

18.推行“预约办、网上办、帮代办”服务。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疫情期间,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审批服务专班,推行“预约办、网上办、帮代办”,落实好“窗口无否决权”制度,强化业务专班指导,服务好项目业主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省市县重点项目,全面推行电子文档“模拟审批”、容缺预审、承诺制等办法,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坚决防止项目申报无门、审批服务出现断档问题。对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疫情期间实行快递双向免费。对疫情期间申报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可加强前期指导,在申报材料齐备前可提前开展相关材料审查和委托预评估。疫情期间的外资项目核准,除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

19.优化信用服务。对我县企业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黑涉恶、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全县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不予重复享受;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中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措施条款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下一步,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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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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