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9-02-04 00:00:00
泉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着力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评价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根据闽政〔2016〕35号文精神设立的,主要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并举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章 考核评价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考核评价项目包括:放大倍数(30分)、扶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数量(40分)、风险控制(20分)、担保费率(10分),满分100分。
第五条 考核评价计分。考核评价以目标值为基准,达到目标值的,得该项分值。超额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加分,最高不超单项得分1.2倍。未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扣减,扣完为止。
(一)放大倍数(30分)。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年末净资产扣除对外投资额之比。根据泉委办〔2018〕34号文精神,力争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2020年放大倍数分别为3倍、5倍。
(二)民营企业占比(40分)。指年末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户数占总在保户数的比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在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5%。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执行。
(三)风险控制(20分)。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状况,主要考核当年融资担保业务损失率(10分)、合规性(10分)。担保损失率不超过10%;合规性指标根据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四)担保费率(10分)。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年化担保费率,目标值为2%。
第三章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第六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
(一)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标的金额较大,影响正常经营;
(二)现有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在次级及以下(不良贷款);
(三)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
(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偿债能力。
第四章 实行尽职免责制度
第七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三)担保业务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四)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五)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风险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财政注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考评、高管人员薪酬待遇核定等重要因素。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由金融、国资、财政等部门予以约谈。
第十条 对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市金融局、国资委、财政局根据本规定联合组织进行独立考核。
第十一条 市金融局、国资委、财政局根据有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绩效考核评价规定。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金融局、国资委、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