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

政策文件 2018-12-20 00:00:00

泉政办〔2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15〕90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一、总则

(一)为规范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改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创新、创业和成长型企业。

(三)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统筹资金、整合相关部门涉企扶持资金、泉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筹措注入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等,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注入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构,专项投入产业基金。

二、管理模式

(四)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工作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审定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2.审定产业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选定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产业基金直(跟)投等投资事项以及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事项;

3.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研究解决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在募集设立、投资、存续期管理、退出等方面的事项。

(五)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工作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协调小组审议;

2.向协调小组提出设立子基金、产业基金直(跟)投等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管理机构、部门、县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提出的子基金设立方案、产业基金直(跟)投方案会同财政局等成员单位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3.定期向市政府、协调小组汇报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4.提请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5.执行协调小组决议;

6.监督产业基金执行管理规章制度和协调小组决议,对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进行持续督导;

7.做好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

8.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金控集团作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由其二级子公司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作为产业基金业务的实施主体,选定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下属子公司泉州市金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同资管”)作为产业基金公司的管理人,负责产业基金日常运作;

2.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进行专账核算;

3.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

4.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产业基金公司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5.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产业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2.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协调小组审核;

3.建立健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行业、金融、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协调小组成员组成,负责组织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4.产业基金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拟参股子基金、拟投资企业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5.执行协调小组的决议,草拟、签署对子基金、直(跟)投企业(项目)的投资协议。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根据投资协议对企业(项目)进行直投或跟投;

6.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直(跟)投企业(项目)委派董监事,行使出资人权益;

7.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监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对子基金的运作和直接投资、跟进投资企业的经营进行持续督导;

8.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情况等,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产业基金、子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当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作出现重大问题或特殊事件时,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9.其他应由产业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八)金同资管作为产业基金公司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组织开展对外尽职调查、谈判、投资等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汇报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情况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三、基金运作

(九)产业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积极吸引和聚集国内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泉发展,大力培育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十)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以下模式:

1.参股子基金。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我市重点扶持产业的子基金;

2.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于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

3.跟进投资。为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市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新创业企业,产业基金可按股权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跟进投资,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或被并购之前,原则上不得先于产业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

(十一)产业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约定期限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十二)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十三)对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产业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直接投资,投资金额所形成的股权比例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30%。

四、投资对象

(十四)产业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十五)产业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子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泉州市辖内注册,子基金首期到位资金应在约定期限内到位,且原则上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

2.所有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3.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除产业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多人数;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辖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3)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5.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以上条款经协调小组批准可根据子基金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十六)子基金可以采取双GP管理模式,申请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2.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4.原则上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5.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6.基金管理机构应参股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7.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十七)产业基金参股投资已设立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3.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产业基金入股(或入伙),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退出和终止

(十八)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大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有约定退出方式的,按约定合同收回。

(十九)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二十)产业基金向产业基金参股的各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产业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协调小组决策。

(二十一)子基金终止或清算后,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其中归属于政府出资部分和投资收益,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十二)产业基金应在合作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1.产业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一年,管理机构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产业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投资资金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风险控制

(二十三)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十四)产业基金应建立约束与处罚机制,对子基金的募集设立以及项目投资进度进行督导,通过约谈、函告、收回资金、解除合作等手段加强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约束。

(二十五)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派人员担任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观察员及基金管理公司或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等,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或股东权利(如表决权、投票权等)。

(二十六)政府部门及产业基金公司不干预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若参股子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十七)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子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转让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

(二十八)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十九)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在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

(三十)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具备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物,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泉州市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泉州市辖内的地方法人银行;

2.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4.为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5.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十一)产业基金托管银行由协调小组选定,并由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构、产业基金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选定,并由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七、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三十二)产业基金的收入包括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的本金、分红和收益,以及产业基金闲置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购买国债利息收入等投资收益。产业基金的投资收入中,归属于政府投资收益的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十三)为保证产业基金正常运营的原则,产业基金公司可计提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尽职调查费、人员工资福利、场地租金、各种税费、办公费、培训、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十四)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存续期内,项目投资分红或投资权益转让收回的资金应及时向产业基金和其他投资人进行分配,原则上不用于再投资。

(三十五)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三十六)为更好地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适当让利,但让利总额不超过产业基金在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

(三十七)子基金管理公司可在存续期内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投资收益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应在委托管理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并设置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监督管理

(三十八)协调小组负责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产业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子基金设立,监管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十九)产业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四十一)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四十二)产业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福建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本规定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四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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