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文件 2018-12-20 00: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资本市场对实体企业的服务能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加快推进“泉州制造2025”,现就支持股权投资业规范发展,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加强运作效率,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条件 

  (一)本意见所指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除可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还可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产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引导股权投资业规范发展,帮助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与相关部门、所在县(市、区)金融工作机构建立沟通渠道,促进其投资于辖区内企业。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可以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1.住所在泉州市辖区内,且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3.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二、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励 

  1.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当年度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2.贡献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自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缴纳首笔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办公用房补贴。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补助(补助分5年平均支付),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购房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租赁的租期在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且3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4.高管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合伙人,奖励人员不超过8名),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5.异地投资奖励。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出台扶持政策,鼓励注册地不在泉州市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的投资力度,根据年度投资总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基金合作。在本市投资2个以上非上市企业,且投资总额累计达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注册地不限于泉州市),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各县(市、区)引导基金可与其开展合作设立子基金,出资额不高于其投资总额。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投资2个以上非上市企业,且投资总额累计达5000万元的管理企业,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可参股投资该管理企业、其母公司及关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三)跟进投资。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各县(市、区)引导基金可按不高于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注册地不限于泉州市)投资于我市非上市企业资金总额10%~20%的比例进行跟进投资。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不得先于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政府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获得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股权将优先转让给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其次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再次是其他投资人。 

  (四)人才服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7〕53号)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可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享受资金补助、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其他事项 

  (一)发改、经信、商务、人社、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营造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在泉落户、投资提供便利,引导股权投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并出台配套扶持政策。 

  (二)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可分享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信息和投融资项目信息,我市挂牌、上市后备企业有意引入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先推荐给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优先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并优先上报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三)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投资的本地企业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 

  (四)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5年内不得迁离本市;对于不到5年迁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须将已经兑现的奖励、补助资金全额退还给各级财政部门。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领取奖励、补助资金时,应就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因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并全额收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对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后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六)除人才奖励政策外,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申请享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其对我市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如超过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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