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2-06-13 15:49:57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30日

 

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化科技领域改革,发挥好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科技管理工作,提升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资〔2021〕14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集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为全市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科技活动提供决策服务的专家库。

  (二)本规定所称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三)本规定所称的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

  (四)市科技局推动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市科技局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工作。委托内部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注册审核、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二、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一)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2)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我市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3)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被列入项目管理失信“黑名单”,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不得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市政府经济顾问组专家、部分产业紧缺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身体健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在时间和精力上确保能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2.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具有丰富的科研实践、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验收通过的中央或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省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青年博士,或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负责行业技术管理的行政及事业单位负责人、经办等人员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2)财务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交换共享入库的方式。

  1.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在其微信公众号、政务网站等载体发布公告,向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专家。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配合组织指导本地专家申请入库。

  2.入库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专家自行通过在线注册,按照提示完成个人基本信息、熟悉学科、职务职称、科技工作经历、主要成就、相关研究成果等内容的填写,并上传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等相关附件作为资质证明。

  3.批准入库。采取随时申请,集中推荐入库的方式,常年受理入库申请,并根据推荐情况,市科技局不定期集中推荐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会议通过后,将拟入库专家名单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4.交换共享。与省科技厅和省内其他设区市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机制,按照交换共享的原则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三、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一)动态管理。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入库专家应及时登录系统填写更新信息,并提交相关附件,经审核后予以实时更新。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冻结后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二)专家出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1.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因身体原因无法保证完成相关工作的;

  3.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咨询资格,存在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

  4.履职评价为不及格的;

  5.未能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咨询)内部情况的;

  6.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7.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8.其他不适宜再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四、专家遴选管理

  (一)随机抽取原则。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委托评审验收、中期考核及“双随机”检查等各类科技项目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其他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二)使用与抽取相分离的原则。专家使用部门需提前1个工作日将专家使用方案(包括专家专业领域、回避要求、数量等)提交专家抽取部门,同时邀请监督部门全程监督,抽取部门按照方案要求以1:3的比例随机抽取候选专家,由专家使用部门按照抽取的序号依次与候选专家联系,并记录联系情况,对不能参加的应注明原因,直至确认参加专家数量符合要求,最终正选专家名单由抽取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共同签字确定,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联系情况和专家确认表提交至专家管理部门,形成全过程留痕存档,确保专家抽取过程公开透明,以上全过程接受纪检部门监督。如遇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技术领域不能满足具体业务要求的,可由使用部门推荐、市科技局特邀等方式遴选专家。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科技项目管理活动不超过10次。

  (三)回避原则。专家使用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提出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与被评审对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抽(选)取专家时应予以回避。

  2.与被评审对象(项目)负责人有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专家主动声明后应予以回避。

  3.被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4.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形。

  (四)同行评议原则。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省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技术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在条件允许时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五)专家评价原则。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质量规范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表现优秀和表现不佳的专家;对专家评审过程中异常现象要予以记录和报告,专家使用后,由使用部门填写《专家评价表》,并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专家管理部门,作为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专家抽取的重要参考。

  (六)分类使用原则。专家按信用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专家入库时默认信用等级为良好。根据专家信用等级,逐步在以下环节进行应用:

  1.信用等级良好及以上专家具有参与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资格;

  2.重大科技评价、咨询活动,优先选用信用等级优秀的专家;

  3.科技评价、咨询活动需要指定专家组组长的,优先选用信用等级优秀的专家。

  五、专家权利和责任

  (一)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享有参与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的权利。入库专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并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专家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有权对科技咨询等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二)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咨询评审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对涉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3.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4.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评审开始后,手机应关机或静音并交由专家使用单位统一保管,如确实需进行通讯时应向专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获得允许后方可进行通话。

  5.专家参加评审应签订承诺书。

  六、诚信监督管理

  (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后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质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专家库的相关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的信息和资料,不可向外泄漏专家信息,专家库严禁作为商业用途。

  (三)专家个人及在参与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科技活动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停止享受科技奖补政策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存在科研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的行为;

  2.不公平公正评价或提供咨询建议;

  3.私自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等违反保密原则行为;

  4.擅自以复印、拍照等方式保留甲方提供的材料副本,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干预或影响其他专家正常评审;

  6.未遵循回避原则,在应回避时未主动声明的;

  7.在履责过程中,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咨询;

  8.其他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9.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9月3日印发的《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泉科[2019]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附件1-3.doc

政策原文: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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