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江市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19-07-26 09:00:00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2019〕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相关单位,各银行机构:

晋江市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泉政办〔2018〕12号)、《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泉州市国资委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泉金〔2018〕19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9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达3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户数、担保责任余额分别不低于75%、70%;力争2020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5倍。

二、明确运营规范

先行确定晋江市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晋江市利农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后续有新增机构再予以补充。

(一)业务范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若确实存在无法满足企业实际需求等特殊情况,则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二)项目筛选。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目录和甄选机制和负面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功能作用,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

三)担保费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且不收或少收客户保证金。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四)风险分担。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与省再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落实省“442”新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在晋银行业机构尤其是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加入我省“442”新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将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体系,共同落实省“442”新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

(五)风险控制。当单家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不良率到5%时,暂停新的担保业务,待清偿降低不良贷款率后,恢复受理担保贷款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率达8%及以上时,应暂停新的担保业务,经与合作金融公司共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代偿率,并按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后,恢复担保贷款业务办理。

三、提高运营水平

(一)增强机构实力。市财政建立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偿机制,并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建设基金,根据政策融资担保机构运营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市晋融公司要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配齐、配强经营管理团队,试点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

(三)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有力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定期向市金融局和出资人报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市金融局要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持续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支持开展业务创新。支持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坚守主业、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创新产品服务,依法开展抵(质)押和反担保业务,支持开展信用担保。鼓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担保业务,努力拓展业务领域,拓宽盈利空间。

四、强化发展保障

(一)加大政策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年末净资产扣除对外投资额之比在3倍及以上的,按年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在保户数占75%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业务代偿的,给予净损失20%的风险补助,最高200万元。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平均担保费率在1.5%及以下的担保业务,市财政给予担保费补助至担保费率2%。

(二)鼓励银担合作

1.在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给予准入、降低(或取消)保证金缴交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对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不应再要求被担保人附加其他形式担保,利率定价水平要合理并适当减负。

2.在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全年累计达10笔以上,平均每笔20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日均余额给予1%奖励,最高50万元。对落实银担风险分担的银行机构,按贷款日均余额再给予1%奖励,最高100万元。

3.人行、银监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督促和鼓励银行机构积极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并主动落实银担风险分担制度,并将相关工作纳入银行年终考核、高管履职评价内容。

(三)优化行政服务保障

1.市财政局、金融局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不以盈利为主要导向,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覆盖面、服务情况和担保放大倍数等内容,适当提高代偿和损失容忍度,实行尽职免责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薪酬待遇的基本依据。

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要开展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对接工作,积极推荐、促成本辖区符合条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金融风险防控考评内容之一。

3.市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摸底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积极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企业。

4.市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

5.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等抵押物登记手续。

6.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贷款的行为。

五、附则

(一)国有资本参股的泉州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性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参照本方案执行的,可参照享受有关政策。若奖励项目与“一企一议”政策有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以上各项奖励补助政策条款,若与泉州市或我市出台的政策有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三)本方案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参照执行。

 

附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的相关制度释义

 

附件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相关制度释义

 

一、负面清单制度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

(一)被法院列为实行被执行人且标的金额较大,影响正常经营;

(二)现有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在次级及以下(不良贷款);

(三)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

(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超70%

(五)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偿债能力。

二、“442”新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

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的具体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及代偿率设置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机构以及省再担保公司三方协商设定。原则上分担如下: 

一)对于单户及其关联方担保余额500万元以内(含)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发生代偿时,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分担40%,申报省再担保公司承担40%,签约银行承担20%。

(二)银行机构对风险分担授信风险敞口部分,可适当增加抵(质)押、保证等缓释措施,原则上不收取企业保证金和类保证金。项目代偿后由合作银行会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相应的追偿费用后,按责任比例予以返还。

三、尽职免责制度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三)担保业务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积极财务追索措施的。

(四)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综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五)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风险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市有关单位:金融工作局、晋融公司、泉州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抄送: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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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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