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9-08-27 17:27:32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特派员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2日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州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从市科技创新专项中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统筹用于安排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当年度相关业绩和项目成效,给予以奖代补形式扶持。
第四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将科技特派员经费及时拨付给服务单位,在服务期限内用于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
1.设备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后所购买的仪器、设备、样机,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所购买设备归属服务单位,由服务单位按固定资产登记。
2.材料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后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后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交通差旅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研讨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保险费:指在服务期限内购买科技特派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培训费:指在服务单位开展技术培训活动的相关费用。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补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运行和建设。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科技局从年度市科技创新专项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经费;
(二)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决算;
(三)指导和督促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职责如下:
(一)发布专项经费年度申报指南和通知;
(二)认定科技特派员人选和工作经费,组织专家对申请专项经费补助的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星创天地进行评审;
(三)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补助经费;
(四)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下拨专项经费;
(二)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科技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推荐属地内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牵头承担的项目和建设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星创天地,报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专项经费,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二)省、市科技特派员承担的项目补助经费;
(三)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补助经费。
(四)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市级星创天地建设项目补助经费。
第八条 专项经费采用后补助的补助方式。
对经认定的泉州市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对经认定的泉州市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每个每年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市级科技特派员若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可享受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
对省、市科技特派员在泉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经评审同意立项,给予10万元补助。
对申报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和市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经专家评审,评估优秀的给予25万元的补助经费,评估良好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经费。
已获省级补助的项目,市级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 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年度申报文件,明确专项经费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泉州市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和市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分别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建设运行情况报告或实施成效说明。具体申报流程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申报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需经县(市、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科技部门)审核签章后报送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
申报泉州市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市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应由县(市、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经费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需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明确科技特派员在专项经费使用中的主体责任,在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泉州市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工作经费申请表
2.泉州市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工作经费申请表
3.泉州市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的实施成效说明
4.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附件下载:
泉州市科技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