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9-02-12 15:00:0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落实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赶超发展目标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改造升级、持续做大做强,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市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改造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8〕50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8〕66号)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创新驱动、主业突出、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设立产业发展资金,专项奖励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力争至2020年,工业产值达到10~30亿元、30~50亿元、50~100亿元和10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分别为35家、9家、1家和2家。
二、激励措施
(一)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1.实施龙头企业首超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围绕增资扩产、改造升级、延伸链条、补齐短板等方面建设实施项目,积极做大总量,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工业龙头企业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
2.实施龙头企业增效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品牌、人才、资金等优势,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且增速达15%以上的工业龙头企业,按企业当年比上年度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
3.鼓励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支持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投资,对龙头企业购置机械设备,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购买生产性设备(含融资租赁方式)且实际购置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购置款3%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4.支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龙头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专款给予分档贴息,其中年贷款利息总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该项贷款一年内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予以20%贴息;年贷款利息总额超过30万元部分的,按该项贷款一年内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予以15%贴息,但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
5.支持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鼓励龙头企业之间开展产业协作加工,对协作双方按当年度实际协作产品销售额的5‰分别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将主要产品交由我市其它非关联的中小企业加工生产,按当年度龙头企业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6.加大龙头企业金融扶持。龙头企业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安市支行贷款,可享受利率优惠10%,各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龙头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利率优惠,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按照风险可控原则,支持南安市贸工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给予担保费优惠。对申请市应急转贷资金的龙头企业,南安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优先给予安排,资金占用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安支行、银监办、储蓄银行南安市支行
(二)扶持高成长企业跨越发展
7.支持企业持续成长增效。支持高成长企业通过增资扩营释放产能,对工业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25%以上的高成长企业,按当年比上年度企业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
8.鼓励企业专注细分领域。支持一批高成长企业专注细分领域增资扩营,培育一批“单项冠军”和精专特新企业。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列入省级精专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加强对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培育、指导和协调工作。每两年确定一批本级民营工业龙头企业,每年推荐一批省级、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和省级高成长企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重点扶持。
(二)强化服务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列入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的跟踪服务,在用地、用电保障和服务企业用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带动和示范作用明显的产业领军龙头、“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
(三)加大财政扶持。市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财政部门、工信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和引导效应,力促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
四、附则
(一)本意见中适用企业主要是本地工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及高成长企业。
(二)“龙头企业”指经省级、泉州、南安三级认定的龙头企业,其中第1条“首超奖励政策”、第2条“增效奖励政策”扶持对象为列入泉州市级龙头企业名录;第3条“龙头技改”、第4条“贷款贴息”不能同时享受;列入龙头企业的,原则上不再列入高成长企业,不能同时享受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资金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中企业产值,以企业向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为准。享受本奖励政策企业有关产值、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要求,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8〕66号)文件执行。
(四)同一企业当年度累计享受的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上限,且不与本级其他优惠政策重复享受。已享受各级“一企一策”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五)凡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结案、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两违”未拆除、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偷税骗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列为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六)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七)原有政策规定若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工信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统计局、城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安支行、银监办、邮储银行南安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