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交通运输局 惠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惠安县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2-09-13 10:46:00

各镇人民政府,各水路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惠政规〔2022〕1号)及《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惠安县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水路运输企业遵照执行,各乡镇要做好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奖励资金。

 

惠安县交通运输局

惠安县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惠安县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惠政规〔2022〕1号)及《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规范惠安县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惠安县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县水路运输业发展的资金。

(三)本办法中所指水路运输企业系在惠安县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企业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国际运输船舶按照备案日期,下同)为准,船龄计算方式为《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之差;新增船舶包括法院拍卖船舶。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兑付

(一)申请。本规定涉及的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奖励资金。水路运输企业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填报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承诺书一式四份(详见附件)。

(二)审核。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必要时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兑付,但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兑付。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申报企业应建立健全申请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企业申报奖励事项的基础信息。

(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检查;归集、整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拨款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水路运输企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审核拨付,并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等环节产生的费用在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控制。

(五)获得奖励的水路运输企业需承诺5年(含)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本县,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企业所属船舶(含享受运力规模奖励的船舶)需落户本县连续时间满5年(含)以上(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企业或所属船舶未满5年迁出本县的、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企业需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四、责任追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守信、守法经营,要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被交通运输领域及其他领域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为依据),不得申请本规定的专项资金。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的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拨付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拨付专项资金的;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无故拖延奖励资金拨付的,存在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2.运力规模奖励申请表

3.船舶贷款贴息申请表

4.申报企业承诺书


附件下载:附件1-4.doc


政策原文:惠交运惠安县交通运输局 惠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安县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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