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2-09-28 23:47:18

省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绿色金融工作牵头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绿色金融加快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做大绿色投融资市场规模

  (一)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绿色金融发展目标,向上争取更多资金规模、定价、核销资源,确保绿色金融增量、占比逐年提升。力争2022-2025年,全省绿色贷款年均增速高于25%,2025年末余额较2021年末翻一番,占各项贷款比重每年提升1个百分点,绿色金融主要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管好用好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金融机构绿色信贷领域投放。加大再贴现资金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力度,全面推广再贴现“绿票通”业务,优化绿色低碳企业票据融资服务。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高效利用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工具,力争规模全国领先。(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扩大绿色直接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到境内外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推动绿色债券规模增量扩面。做好绿色产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绿色企业,除省级财政给予的企业上市奖励外,鼓励试验区配套相关奖励支持。充分发挥绿色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基金投资我省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发改委,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绿色金融工作牵头部门)

  二、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四)培育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绿色金融专业部门、专岗专职建设,力争至2025年末实现省级金融机构全覆盖。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创建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网点等,在资源配置、产品创新、审批权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推动建设“碳中和”网点、机构。(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五)优化绿色投融资流程管理。推动金融机构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及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投资决策、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利率费率定价、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措施。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探索开展投融资项目碳中和试点。(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加强金融机构总分支联动创新,设立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围绕“四大经济”领域,制定细分绿色行业和领域的授信支持政策方案,形成差异化金融支持措施清单。发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业务。推广电力绿色贷、“能效+金融”服务模式、碳中和债等产品。围绕环境污染治理、气候灾害补偿、绿色资产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构建多场景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在依法依规、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三、搭建绿色金融服务专区

  (七)建立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库。依托省“金服云”平台等融资对接平台,建立绿色低碳发展和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支持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制造、绿色物流、绿色建筑等行业牵头部门开展绿色低碳项目遴选、认定和推荐入库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系统内绿色金融业务优惠政策,加大对绿色项目库内项目支持力度,加强线下跟踪走访,相关贷款纳入绿色信贷管理范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

  (八)设立绿色“快服贷”产品。运用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推出林业经济类、建筑环保类等绿色“快服贷”产品。鼓励行业牵头部门对重点扶持领域贷款开展贴息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加大绿色领域贷款贴息支持、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绿色金融工作牵头部门)

  四、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九)支持资源环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市场交易,深化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厦门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资源环境交易市场建设,拓展资源环境交易品种,扩大资源环境权益交易范围。合理制定碳配额分配方案,完善碳定价机制,激发碳交易活力。加快林业碳汇、海洋碳汇、农业碳汇等方法学研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十)加大生态环境领域资源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资源环境权益、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环保工程项目收益权等抵押、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省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示范项目、生态环保项目的融资服务,给予适当的内部转移定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十一)发展碳汇金融产品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将碳汇资产作为合格抵质押物,拓展林业碳汇、海洋碳汇、农业碳汇、林票、碳票等抵质押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抵质押率。探索设立碳汇贷风险补偿资金、发展碳汇价格保险、碳汇期货等碳金融产品服务。鼓励试验区对碳汇质押贷款、保险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绿色金融工作牵头部门)

  五、强化绿色金融配套保障

  (十二)强化改革创新驱动。支持三明市、南平市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三明等地创建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厦门市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鼓励设区市、金融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前置信贷认定。鼓励各地从实际需求出发,探索绿色金融服务模式和机制。(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绿色金融工作牵头部门)

  (十三)强化正向激励支持。开展绿色银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扬,绿色银行评价结果纳入财政性资金管理、重点项目合作参考依据。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实施明确的尽职免责安排,对绿色金融业绩突出的事业部、支行(支公司)、网点等负责人,在评优评先、提拔任用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四)强化绿色人才保障。加大绿色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支持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人才双向交流。建立绿色金融人才智库,做好人才引进培育。指导福建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证券期货业协会、地方金融组织协会等行业协会成立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常态化开展业务交流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十五)强化工作协调服务。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按季度组织绿色金融联席会议,通报各金融机构、各设区市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痛点、难点。推动将绿色金融发展情况纳入对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风险防控指标考核。(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福建省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原文:福建省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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