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第八期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2-11-23 10:08:35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直属监管组,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金融办,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续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激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设立第八期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贷款(以下简称纾困增产增效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支持对象。纾困增产增效贷款帮扶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且2021年底前注册登记成立,当前仍正常生产经营(或开始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除特别标明外,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二)贷款规模。本期纾困增产增效贷款总规模200亿元,其中:100亿元贷款规模专项用于支持未享受过前七期纾困增产增效贷款政策的企业发放新增企业纾困贷款(以下简称新增企业纾困贷款);100亿元贷款规模专项用于支持已享受前七期纾困增产增效贷款政策的企业继续发放纾困贷款(以下简称存量企业纾困贷款)。在纾困贷款额度范围之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让利,继续加大对纾困企业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三)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

(四)利率期限。新增企业纾困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存量企业纾困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个基点;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商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他贷款条件、名单收集、贷款发放、担保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本文件未明确的,继续按照前期纾困贷款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重点领域

(一)支持重点行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

(二)支持首贷户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支持,首贷户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客户,即本期政策实施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确认企业未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获得贷款的记录。

(三)支持无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无抵质押贷款支持。无抵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无需企业提供抵质押物。

三、配额管理

本期纾困增产增效贷款采用配额方式进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重点行业、首贷户和无抵质押贷款等重点领域贷款以及存量企业纾困贷款,可获得相应比例的新增企业纾困贷款配额。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及政策推进需要,省财政厅可牵头对额度、比例等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重点行业贷款。对发放未享受过前七期纾困贷款的重点行业企业新客户贷款,贷款银行可获得1:3新增企业纾困贷款额度。对发放已享受过前七期纾困贷款的重点行业企业续贷贷款,贷款银行可获得1:0.6新增企业纾困贷款额度。

(二)首贷户和无抵质押贷款。对发放首贷户和无抵质押企业贷款的,贷款银行可获得1:0.5新增企业纾困贷款额度。

(三)存量企业纾困贷款。对发放存量企业纾困贷款的,贷款银行可获得1:0.3新增企业纾困贷款额度。

(四)普通纾困增产增效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重点领域贷款,获得的新增企业纾困贷款额度,仍按照前七期纾困贷款管理方式,在可用额度范围内,采用“先到先得”方式管理。

四、贷款银行

参与纾困增产增效贷款发放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以及兴业银行、福建省农信系统、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等省内法人银行。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行业主管监管要求的,可提出参与申请,省财政厅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对当期放款金额小于2000万元的机构,暂停下期参与资格。

五、配套政策

(一)省级贴息支持。省财政对符合条件新发放纾困增产增效贷款,给予贷款金额的1%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按月预拨给各银行省行(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其他贴息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续贷纾困增产增效贷款,省财政不进行贴息,通过其他政策予以支持。

(二)融资担保支持。对于确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鼓励采取“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等模式,取消抵质押反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的重点行业担保贷款,发生代偿的,省再担保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提高至60%,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分担比例由40%降至20%。

(三)正向激励支持。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量额度和新增额度,对各贷款银行给予支持,优先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政策要求的纾困贷款按规定给予报销,并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资金支持比例提高至2%,鼓励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纾困贷款的投放力度,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提高首贷比例。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将政策性优惠贷款工作情况纳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和县(市、区)金融试点工作,以及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的考核内容,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实际成果,统筹财政资金和资源予以正向激励。

(四)重点行业“白名单”支持。渠道一:省交通、商务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积极收集、推送本行业企业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白名单”,帮助企业尽快获得纾困贷款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第八期推送到金服云平台的本行业企业数量应不少于300家。渠道二:重点行业企业承诺符合纾困企业和重点行业条件,可通过金服云平台申请纾困贷款,也可直接向银行申请纾困贷款,并由银行协助通过金服云平台或当地确定的其他方式向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信息。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收集相关领域符合纾困条件的企业名单,依托金服云平台或当地确定的其他方式,推荐给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经审核认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白名单”,直接纳入纾困贷款企业池。对重点行业“白名单”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对申报企业在符合基本信贷准入条件和企业提供的审批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尽职调查、授信审批,推动“见单即贷”业务开展。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贷款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金服云平台申报的纾困增产增效贷款严格把关,不得引导正常贷款通过提前还款等方式转为纾困增产增效贷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按规定转为其他类型贷款业务。要开展纾困增产增效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防止企业违规使用贷款资金。

(二)明确资金用途。纾困企业必须将贷款用于克服疫情影响,推进复工复产达产。享受贴息支持的纾困企业,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支持数字人民币试点。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运用数字人民币发放第八期纾困贷款,鼓励企业运用数字人民币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四)做好跟踪指导。对开展纾困资金贷款业务的银行,福建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要加强过程监管和风险监测,设立风险预警指标、预警线,对纾困贷款不良率上升过快的银行,要及时提示、预警,控制风险,并负责组织开展合规抽查,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平均利率、办理时效等进行综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全力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经验做法。

(五)落实尽职免责。对符合规定的纾困增产增效贷款发生风险的,相关金融机构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对纾困资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对机构及相关人员免予追责,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2年11月2日


政策原文:关于设立第八期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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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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