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22-12-14 11:01:16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丰泽区、石狮市财政局、工信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局和市科技局修改制订了《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5日
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
(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4.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5.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3.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4.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5.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县(市、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执行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按国库资金支付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2.对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县(市、区)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2.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3.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4.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科技局报送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各级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三、支持项目和资助对象
(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用于资助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
2.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用于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引进建设和奖励补助。
3.创新券补助。用于对中小微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补助。
4.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补助。
5.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奖补。用于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和建设、孵化用房、引进和培育高企奖补。
6.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7.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奖补。用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成效较为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补、科技成果购买及输出奖补、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的奖励、技术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参展省外各类科技展会补助等。
8.科技特派员补助。用于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运营经费,科技特派员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星创天地项目经费,科技特派员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
9.科技奖奖补。用于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奖励。
10.科技金融奖补。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获得金融资本提高创新发展的补助。
11.集成电路设计补助。用于扶持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MPW和流片补助专项、购买设计工具和IP的补助。
1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补助。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研发费用的后补助。
13.考核激励奖励。用于激励“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等工作。
14.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用于支持各类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支出。
15.配套国家、省级资金资助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项目。
(二)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对象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其中“揭榜挂帅”项目资助对象可以是市外承担单位。
2.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对象是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3.创新券补助资助对象是中小微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助对象是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入库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5.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奖补资助对象是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企事业单位、市级及以上有培育、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6.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资助对象是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7.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奖补的资助对象是输出技术或吸纳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参展省外科技展会的企业。
8.科技特派员补助的资助对象是市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利益共同体、星创天地、服务平台等建设单位,科技特派员项目承担单位,
9.科技奖资助对象是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10.科技金融奖补资助对象是获得金融资本支持的科技型企业、“科创贷”合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创投基金。
11.集成电路设计补助对象是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应用及相关服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补助资助对象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再评价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13.考核激励奖励对象是在“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等综合考评结果优异的县(市、区)。
14.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对象为各类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承担单位。
15.国家、省级科技项目配套奖补对象为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项目资助对象是承担有助于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目标项目的单位。
四、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分段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
1.对于基础、前沿类和公益性科研项目以及事关我市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采用前补助、分段补助支持方式。
2.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二)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按《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16〕716号)文件中《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确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列支。
2.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券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奖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促进成果转化转化奖补、科技奖奖补、集成电路设计补助等经费支出范围:以上经费属于后补助及奖励性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
3.科技特派员补助经费支出范围:按《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泉科〔2019〕190号)确定的范围列支。
4.科技金融奖补经费支出范围:用于支付筹资利息补助、风险补偿金、风险投资、挂牌展示费及奖励、保费补助。
5.其他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采取前补助方式资助的,可用于与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采取后补助与奖励性资助的,由单位统筹使用。
五、申报程序与分配方法
(一)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反映科技创新和产业技术需求,按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广泛性。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按指南编制发布、组织申报推荐等工作程序进行。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申报指南发布等组织工作。科技重大专项、定向申报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任务组织申报评审,确保资金及时下达。应急性的重大需求,可根据需要及时发布指南。
(三)对于涉及科技惠企的专项资金,应按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有关要求办理。对于其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部门收到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在30日内完成拨付。
(四)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资金支持的项目、相应的职能任务及相关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分配。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为限,并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项目实施细则、年度项目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六、监督与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科技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挪用、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存在虚报、伪造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在三年内禁止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七、 附 则
(一)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16〕716号)中《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