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3-04-23 16:03: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打造更加精准的政策体系和更加优越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2022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66条措施”进行重新梳理和优化整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化县科学技术局

德化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德化县财政局

德化县自然资源局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鼓励企业扩产增效

 1.引导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支持龙头生产性企业围绕增资扩产、数字技改、延伸链条、补齐短板等方面建设实施项目,积极做大做强,对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奖励,同时,对符合条件并达到增长目标的龙头企业连续五年予以每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奖励。对税收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并在全市民营经济大会上受市里表彰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2.支持优质企业增产增效。对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含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度纳税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以企业前三年地方经济贡献平均数为基数,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长率达到20%、30%、50%的,对其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分别给予30%、50%、60%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3.鼓励增产增效。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用电用气量超过上一年度用电用气量按用电量增量部分给予0.1元/千瓦时奖励,用气量相应转换为用电量计算(1立方米天然气按8千瓦时进行折算),奖励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安排,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县供电公司、广安天然气公司)

4.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对当年度新列入(含培育)省、市工业龙头企业(含培育)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同时,对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奖励幅度再上浮20%。(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

5.加大规上企业培育。对当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6.支持优秀成长。对陶瓷生产企业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50%以上的、陶瓷机械生产企业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50%以上的企业 (关联企业合并计算),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

7.对民营企业利用原出让或划拨用地加大投资,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实施厂房加层改造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陶瓷管委会)

8.对民营企业扩产用地需求,优先在产业园区安排工业用地竞买;鼓励企业在动工前期,临时用电采用供电公司“泉电E享——以租代建”模式进行电力设备租赁服务,减少前期投资,缩短涉电工程工期。对民营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用地,允许实行协议出让,出让价格应不低于上级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参照周边工业用地招拍挂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申请企业必须达到前三年年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申请面积(亩)上限为〈前三年年均纳税额-企业现有用地面积(亩)×15万元〉÷15)。(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信商务局、税务局、陶瓷管委会、供电公司)

9.对工业企业新建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再提高容积率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过渡期5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陶瓷管委会)

10.在宝美和城东四期中小企业创业园、古洋片区、紫洋片区等开发区规划布点安居工程用地,通过不同方式出让土地,增加安居工程总量和密度。一是出让限价安居工程用地。采用限房价、竞地价、限制交易年限的方式,以土地评估价作为土地出让起始价,将安居工程的建设、销售推向市场。二是引进社会资本建设“只租不售”住房。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只租不售”居住用地,明确租赁期限、价格、缴纳方式和押金数额等事宜,禁止一次性收取租金以租代售。租赁住房应完成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建成后,限整体登记,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开发建设主体无论自持项目,还是将项目转让给新受让主体,都只能出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能出售或变相以租代售等。(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陶瓷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11.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陶瓷生产企业及其他规上工业企业新购置经认定的自动化、半自动化成型生产线及智能化成套设备,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8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发票总额(不含税,下同)的10 %给予补贴,40万元至80万元的给予5 %补贴,对向县域内机械生产企业购买且在我县税务部门开具购置发票的,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5%补贴,购置县内20万元至40万元设备按15%给予补贴,以上补贴额度以企业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纳税总额为限。鼓励规上生产企业购置属我县首台(套)引进生产核心先进设备,对新购置设备50万元(不含税)及以上的,可参照购置陶瓷自动化生产线予以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在智能化转型方面起到龙头带动作用的且当年度列入(含培育)省、市龙头工业企业,经工信商务、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实行“一企一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

12.鼓励节能降耗。对规上陶瓷生产企业新购置经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科技局、供电公司、天然气公司认定用电用气达到节能效果明显并公布推广的新设备、新材料或采用新技术等方式促进窑炉节能的产品,按设备、材料、技术服务购置发票总额(不含税)给予分档一次性补贴,10万元至40万元的给予15%补贴,40万元至80万元的给予20%补贴,80万元以上的给予30%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规上陶瓷生产企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县供电公司、广安天然气公司)

13.对年度新增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且工业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或工业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14.支持企业上云。对本县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与传统产业合作实施的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按照泉州市认定的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或服务产品的本地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我县新引进落地的工业APP,按照泉州市认定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服务支出的15%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15.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对接高校院所或专业研发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对获得共同研究或购买技术在我县落地并进行产业化的,经认定,取得明显成效的,按照其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16.对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中心,通过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按照前三年购置研发设备原值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18.对规上陶瓷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开展自主设备研发、引进技术合作等方式在我县进行产业化,对同款产品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以销售发票为准),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同类产品不予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19.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级、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按不低于原有6万元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20.对获得省级以上(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按获奖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按省科技厅确定的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给予40%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21.对当年度列入国家、省、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22.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23.对进驻我县的管理咨询培训机构开展活动,由县工信商务局建立一个由50家潜力企业组成的学员候选池,培训机构从50家候选企业中挑选30家开展培训,其中选10家标杆企业进行重点培训,建立3个改善项目;选20家非标杆企业进行培训,建立2个改善项目,同时,培训机构采用微咨询的辅导方式,在诊断调研后,集中对企业开展主题培训,并以一条流水线试点检验成效。培训费用由县财政预付50%(每家标杆企业补助总额5万元、非标杆企业3万元)作为活动经费,由企业来检验培训效果。如果有50%参与企业认为培训有效,选择与培训机构签订后续辅导协议的,由企业支付20%费用,如果认为培训有效的参与企业达到80%,县财政则全额支付剩余30%的费用。(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24.对研发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数控技术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市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星火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2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27.每年安排200万元额度科技经费加大对高科技陶瓷、智能装备、陶瓷产业创新研究、陶瓷产业链及配套产业创新发展、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等六方面的支持力度,以项目申报、先建后补、专家评审等方式,每类每年择优选择1-3个补助项目,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28.支持我县高技术产业发展,对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新纳入高技术产业分类的,给予每家奖励2万元,支持不超过5家。三年(2020年-2022年)累计安排1000万元额度用于陶瓷智能装备研究院建设;三年(2021年-2023年)累计安排500万元额度用于高科技陶瓷中试研究院建设(采取申报、专项审批)。(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29.对取得军工认证“四证”资质的企业,每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产品列入全军物资采购目录的,每类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有数类产品入选的,最高奖励10万元;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获得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和各大战区、各军兵种之一的质量奖或科技创新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工信部、国防科工局以及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军转民技术开发的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军民融合办、财政局)

30.对落户我县且运营满一年的国家级、省级设计创新中心(基地),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内工业设计领域较为突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公司来德化创办工业设计机构(或分支机构)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三、支持工业设计水平加快提升

31.对我县企业(或在我县企业就业人员)在德国IF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内外知名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德国红点奖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32.对企业或行业协会承办的“世界瓷都?德化”工业设计名师讲堂、工业设计师在职培训班活动,参会人员40人至100人、101至200人、201人以上的,每场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补助;对企业或行业协会承办的海峡两岸大学生设计工作坊,活动时间在7天(含7天)以上的且参与活动的大学生超过15人的,经认定,每期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或协会每年补助限额为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四、支持电商持续发展壮大

33.打造网货品牌。鼓励限上电商企业自主创建网货品牌,对在抖音、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陶瓷类目年度销售排名平台前10、15以内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34.跨境电商物流补助。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小包等年度物流费用达30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35.鼓励参加跨境电商展会。对行业协会、电商园区(基地)组织1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抱团参加国内知名跨境电商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每个标准展位(3m×3m)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不含税)50%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单家企业单次参展最高补贴3个展位,单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36.对县域外直播企业经营结算地新迁入德化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37.支持出口转内销。鼓励电商企业与出口企业开展各具特色的陶瓷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互采互购、供需对接等“手拉手”活动,推动供需互动,产销并进。事先经县工信商务局审批,对举办“手拉手”促销活动的电商企业年线上销售量达2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每年择优前10名,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陶瓷办、财政局)

38.做大电商。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纳入限上统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元奖励。对引进落地我县的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纳入限上统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39.提升跨境电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新使用阿里巴巴“出口通”、亚马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每家给予一次性5000元首年服务费补助。对赴境外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当年度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引导我县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经认定后,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且纳入限上统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40.发展直播业态。对直播基地组织开展直播方面培训、开展校企合作直播培训、证书认证等,年累计培训达到2000人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我县直播基地年累计直播销售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且纳入限上统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41.每年安排10万元额度用于支持开展各类电商培训,扩大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电商培训覆盖面,对政府、企业、农民、贫困户等提供基础普及性的培训;对有电商企业需求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创业青年等开展“请进来”培训,多渠道聘请专业讲师、企业导师等到德化,为电商企业开展美工、网店装修、视觉营销等人才培训;鼓励第三方平台本地服务商开展培训。对以上经工信商务局、陶瓷办等审批的培训,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含策划、组织、宣传、印务、讲师聘请等费用)给予县电子商务协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陶瓷办、财政局)

五、支持促进商贸繁荣发展

42.培育壮大商贸主体。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每家法人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于总部在县外的分支机构在转为独立法人并纳入我县统计,年销售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叠加奖励。对当年度实行主辅分离并新增为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叠加奖励。给予限上商贸法人企业统计员统计年报100元及每月统计定报200元的工作补贴,个体工商户统计员每月100元的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43.培育商贸龙头企业。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5亿元、限额以上非电商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限额以上住餐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以上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44.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对当年度新增纳入“闽菜馆”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45.打造老字号品牌企业。对当年度被评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泉州老字号的陶瓷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46.拓宽销售渠道。鼓励陶瓷企业利用在中石油、中石化、高速服务区等全国连锁企业设立营销网点或专区,且纳入我县限上商贸企业统计,首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每年择优前10名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补,首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陶瓷办、财政局)

47.加大对线上开拓市场支持。对商务和贸促部门组织参加国际线上展销活动的外贸企业,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补足至展位费总额为止,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助2万元。线上展位数量与线下参展合并计算,每家企业每年参展补助摊位不超过5个。(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贸促会、财政局)

六、支持培育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48.对当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

七、支持本地品牌进一步提升

49.对规上陶瓷企业生产列入全国性、全球性有影响力的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的官方特许商品,且销售量超过50万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分别予以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50.奖励优秀专利实施项目。对新评上中国专利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奖的单位或个人,金奖给予每项30万元奖励,银奖给予每项15万元奖励,优秀奖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对新评上福建省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特等奖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一等奖给予每项15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对新评上泉州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重大发明奖给予每项15万元奖励,一等奖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每项3万元奖励。同一项专利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不可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51.对获得SA8000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国家级计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获得产品质量认证(自愿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省级计量检测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52.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给予注册人一次性每件2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奖励申请单位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5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和市级质量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培育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54.对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发布榜单上榜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自主创新品牌,且品牌价值达到5亿元的,给予每家申报企业5万元奖励,对进入所属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再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八、支持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保护

55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产业化。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上年度实现产业化,原则上新授权发明专利产品产值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25万元;达到6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个项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先考虑项目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

56.加大知识产权服务供给。对2022年起新引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办事机构),且专利代理师至少1名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

57.申报专利代理人才奖励。对新通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居住地在德化县,且医社保在德化缴交的人员,每人给予5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

58.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对上年度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的企业,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按上年度实际贷款金额的0.3%给予补助(提前还款后再续贷等情况不重复计入在内),单家企业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

59.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标准项目,按所获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

60.对拥有专利的企业开展专利评估的,按评估费的50%给予补助,每笔最高不超过0.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

61.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且为第一起草单位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在前8位)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在前5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62.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奖励10万元;获评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泉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局)

九、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和强化金融服务

63.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引导证券公司等专家走访辅导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或到“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办理工商登记后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再给予30万元奖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再给予60万元奖励,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北交所成功上市再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

64.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实行抽贷压贷断贷报告制度,对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利用“科创贷”进行贷款,原则上每家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利用“新秀贷”“瓷艺贷”“电商贷”等进行贷款的企业扩大至全县所有新办企业,单家企业授信额度按所拍土地面积每亩40万元标准计算。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机械换工企业提供设备融资抵押担保。引导在德银行机构加强与龙头企业合作,推进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业务的开展。(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工信商务局、科技局、陶瓷管委会、人行德化支行、各商业银行,戴云融资担保公司)

65.发挥县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过桥”服务作用,支持企业转续贷,资金占用费用按日0.15‰收取。(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金融办、城建集团)

十、支持企业货源回流和发展总部经济

66.对货源回流企业资金补助。对生产企业原委托市外公司出口改为我县自营出口或委托县内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货源回流当年出口首次超100万美元(含)给予一次性综合费用1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货源回流出口每增加30万美元再给予2万元的补助。同时,对出口业务回流的企业,回流后的每年出口规模保持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在增量补贴的基础上出口额每美元给予再奖励0.01元人民币,从次年(如2022年回流,2023年补起,2024年申请)起连续补贴三年。(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67.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在德化设立总部的企业,给予优先购买或承租办公场所及标准化厂房;奖励办法按现有总部企业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60%奖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对县域外企业和德化籍企业在德化县外销售或提供劳务等回我县做贡献的,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陶瓷管委会)

十一、支持做好稳工稳岗延伸服务

68.对城关民营陶瓷、电商和外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款100万元的,当年其职工子女需要在城区中小学(实验小学、第二实小、三中、五中除外)就读的给予照顾1个名额,每增加税款100万元另予照顾1个名额,优先安排在企业所在地附近的中小学就学。对年度增幅居前列的规模以上企业,按总数10%的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5家),给予安排1名员工子女申请在企业所在地附近入学。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照顾名额按《德化县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德委办〔2018〕123号文)执行。(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工信商务局)

本措施实施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原出台的《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德发改〔2022〕30号)废止。执行中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措施方案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责任单位中排在第一位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引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兑付。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全县(含上级出台政策要求县级给予奖励的)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者性质相类似条款的,按照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各项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及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项目除外),不予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往年已经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补足奖励(获得各项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及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项目除外)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黑涉恶的,被列入县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对象”或“严管对象”名单的,一律取消县级惠企政策享受资格。对企业获评县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每年择优不超过10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相关项目,并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年确定不少于10家评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相对落后的企业,资金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下调10%。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下载:(德发改〔2023〕32号)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政策原文: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阅读 0
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备案号:闽ICP备1900399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