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2024年惠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3-06-30 00:00:00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2024年惠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023-2024年惠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2024年惠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如下措施:

一、推动电商产业集聚

1.发展电商产业基地。对于电商产业基地(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的,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5万元;若入驻电商企业实现当年度入库纳统,再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家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建设电商直播基地。对于直播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15间,服务合作我县10家以上电商企业,给予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万元;若服务合作电商企业实现当年度入库纳统,再给予运营主体0.5万元/家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创建示范性产业基地(园区)。对当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当年度获评最高项为准)。

二、强化电商主体培育

4.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当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并实现入库纳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5万元、30万元。对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当年度网络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建设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当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以当年度获评最高项为准)。

三、支持企业建设电商平台

6.鼓励企业建设电商平台。当年度交易额超1000万元电商平台运营企业,按其当年度平台投入费用(含平台建设、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等费用,不含土地、房屋、车辆购置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度交易额首超1亿元的,再予平台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完善电商服务体系

7.推动电商配套服务业发展。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物流、仓储、售后服务等外包服务,对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减轻企业物流成本

8.减轻企业物流负担。对年度网络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且年度物流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其年度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六、支持行业抱团发展

9.鼓励行业协会举办电商活动。对行业协会承办经县政府批准的电商活动且参加企业数达到20家以上的,按照承办机构实际承担的费用(含场地租赁费、布展搭建、宣传推广、物料费、交通费、讲师费等)给予补助,每场活动不超过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不超过3场。进一步搞活电商氛围,鼓励行业协会举办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培训、研讨、主题沙龙等电商交流活动且参加企业数达到20家以上,据实给予每场场地租赁费和讲师费用80%的补助,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000元,全年最多补助6场次。

10.鼓励走出去学习考察。对行业协会经主管部门同意的电商考察活动,据实给予80%的补助,单次不超过1万元,全年不超过5万元。

七、附则

(一)本措施中的“以上”“超过”“不超过”等均含本数。

(二)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守法经营,不得存在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申请奖补,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不得涉黑涉恶,不被列为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受奖企业需积极配合县工信商务局的有关工作;单家企业受奖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四)本措施具体由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惠政规〔2023〕4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2024年惠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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