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23-12-19 16:52:33
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促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应当坚持节能优先方针,引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用绿色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工业重点领域新上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应达到能效先进水平。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本地区节能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十一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工信厅负责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省发改委负责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除工业企业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至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其他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商同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涉及省内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且项目节能审查按规定应由设区的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设区的市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的有权审查机关实施。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受节能审查机关委托开展评审的机构不得与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报告的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对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征求项目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对全省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还应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代码、行业类别、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二)项目能源消费量情况,包括项目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及等价值),能源消费结构,原料用能消费量,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及能效水平等;
(四)通过节能审查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四章 节能审查验收
(一)项目建设情况;
(二)节能验收依据;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其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情况;
(四)节能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原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报送至有权审查机关存档备查。节能审查机关应将项目验收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并抄送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
第二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酌情开展现场抽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政策原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