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24-02-16 15:00:00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企业增产增效,加大金融助推乡村振兴力度,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泉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以下简称“增信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增信基金总规模
(二)使用范围。增信基金贷款对象为在泉州市辖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市辖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乡村振兴领域企业,包含以中小微企业为经营主体的企业主个人经营性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所称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二、增信基金的存放和管理
(一)管理机构。增信基金委托泉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公司”)负责日常存放、管理等工作。增信基金产生的利息作为市融资担保公司期间管理费用。市融资担保公司应按要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增信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存放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合作申请及目标规模,市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各银行申请进行比选及签约,并将首期资金按照签约银担合作业务目标规模的比例进行存放。增信资金存放金额实行季度动态调整,即在合作期限内,由市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上一季度末各合作银行机构贷款担保业务余额占全市增信基金所有合作银行贷款担保业务余额总和的比例分别予以调整基金存放金额。市融资担保公司建立账户资金收支台账,按季度报送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备案。
三、增信基金的实施
(一)业务模式。市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总对总”业务模式,实行“见贷即保”,代理开展增信基金业务负责与合作银行沟通洽谈、核实合作银行审批情况、确定借款企业、实施增信基金代偿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增信基金规模的
(二)风险代偿。
(三)风险追偿。增信基金代偿后,由市融资担保公司实施追偿,可委托贷款银行向代偿对象实施诉讼以及后续追偿工作。代偿发生两年后仍未能全部追偿的,由市融资担保公司报请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批准后进行坏账核销,并建立相关台账备查。后期若有追回,应及时销案。
(四)尽职免责。市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依法依规开展增信基金贷款担保业务的,在规定代偿率上限内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免予追责,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做负面评价。市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要针对增信基金业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强化激励考核机制。
四、增信基金的监督检查
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增信基金或截留、挪用增信基金,若出现上述及其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本实施方案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
政策原文:泉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