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引工大使认定规定(试行)

政策文件 2024-02-16 08:44:00

为鼓励民营企业老员工带新员工来泉就业,发挥引工大使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泉州市引工大使认定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23年以来,对我市民营企业在职老员工引进首次来泉就业的本企业新员工,当年度累计达一定数量的,可认定老员工为泉州市引工大使。

首次来泉就业主要是指当年度与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近3年首次在泉州市辖区内缴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满2个月以上的非泉州籍民营企业新员工(不含在县市区流动员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及人力资源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员工)。

本规定中的民营企业主要是指在我市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资格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有意愿、有能力助力我市招工引才,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在行业内或本企业内具有较好的认可度。

三、认定流程

引工大使认定坚持公开、包容、多元的原则,鼓励我市民营企业结合实际发展需求,自主开展引工大使认定工作,建立以薪酬指引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育机制,把引工大使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各民营企业每季度末可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认定引工大使和申领一次性引工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引工大使称号申报表(附件1);

2.民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工大使在职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引进人员花名册(附件2),需附上引进的新员工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2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等社保缴费凭证和2个月以上工资凭证;

5.引工大使企业内部公示照片。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复核。对当年度累计引进符合首次来泉就业人员达到30人(含)以上、20人(含)以上、10人(含)以上的员工,分别予以认定为“泉州市xx年度(金牌/银牌/铜牌)引工大使”。引工大使认定可根据当年度引进人员数量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晋档。

四、扶持措施

(一)发放引工补助。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泉州市引工大使,其引进人员中符合首次来泉就业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引工大使一次性引工补助,当年度奖励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民营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对当年度累计引进人数未达10人以上的,按照《关于印发鼓励招工引才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泉人社文〔2019〕69号)要求,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引进1人奖励500元的补助。如与其他就业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给予人才待遇。各地要将引工大使纳入属地人才管理,结合实际,给予引工大使激励奖励措施,并适时组织开展引工大使集体颁奖活动。对被认定为“泉州市金牌引工大使”或连续两年累计引进首次来泉就业人员30人以上的“泉州市引工大使”可申报纳入泉州高层次人才第七层次。

(三)享受工会福利。支持企业和当地工会、人社等部门联合开展引工大使走访、慰问等活动,对引工大使和其引进的新员工,在春节期间优先申请享受返泉返岗交通费补助、慰问款物等暖心福利。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引工大使认定作为援企稳岗的重要举措,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申报指导、材料审核、参保数据比对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奖补资金使用。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引工大使认定的业务指导、证书制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引工大使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已申请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一是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二是因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个人或用人单位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是受刑事处罚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宣传引工大使等援企稳岗政策,广泛引进各类产业工人来泉就业。及时总结推广优秀引工大使典型工作经验,常态化邀请引工大使参与我市各类招工引才、座谈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用工氛围。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泉州市引工大使认定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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