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24-02-27 10:46:00
为深化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持续完善人才自主认定工作,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现就进一步规范推行用人单位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提出管理规定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科学对标。自主认定单位设置人才认定标准时要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
(二)突出导向。注重实绩导向,可结合用人单位内部绩效考评体系、薪酬水平、实绩贡献等指标,制定各层次人才条件认定,既看能力和条件,更看发展和贡献。注重需求导向,着重把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为用人单位技术革新、工艺改进、管理变革发挥关键作用的“高精尖缺”人才纳入自主认定范畴,实现人才评价与用人需求无缝衔接。注重基层导向,重点倾斜新引进人才、生产一线人才。其中,民营企业占股比例排名前3位股东、市属国有企业中的市委管理领导干部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央企(省部属企业)驻泉单位领导班子人员不得通过自主认定方式申报引进类人才。
(三)严控数量。人才自主认定系常规认定方式的补充和辅助,认定人数要精准测算、控制规模、好中择优,尤其要统筹考虑用人单位在泉年度纳税额、人才结构和密度等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常规方式认定的人才数量;不通过自主认定方式认定市第一层次人才,第二层次人才须稳慎严控,且事前与属地和市级人才自主认定工作小组报备沟通,认可后方可按程序组织认定。
(四)同等待遇。通过自主认定方式确认的市高层次人才,与常规方式认定的人才,同等纳入管理与服务,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二、基本条件
(一)参加自主认定人才的试点单位,涵盖企业(地产类企业不纳入)、科研平台、高校、金融机构。
(二)申请纳入试点单位,须照章纳税、无拖欠工资现象,且近三年无涉黑涉恶、重大失信、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发生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及群体性事件。
(三)试点单位自主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必须是全职全时聘用的正式职工,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遵纪守法、德才兼备,无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涉黑涉恶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职工个人薪资待遇须达到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工作流程
(一)认定方案审核流程
对进入会审环节的自主认定方案,由市人社局根据自主认定单位的企业类别、行业性质,分类会同对应的市直职能部门联合会审。其中,市发改委配合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的会审工作;市教育局配合高校的会审工作;市科技局配合科研平台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会审工作;市工信局配合获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会审工作;市国资委配合国有企业的会审工作;市金融监管局配合金融单位的会审工作。会审工作要“成熟一批、会审一批”“成熟一家、会审一家”,并邀请所属县(市、区)主要经办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确保会审的科学性、严谨性。
(二)人员申报审核流程
原则上参照执行常规认定方式的人员申报审批流程。其中,根据《泉州市支持核心技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对我市核心技术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纳入试点单位的,拟自主认定的人才须由所属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市、区)直有关部门综合会审并报经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形成确认报告(包括认定人才名单及确认流程、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确认函等)报市人社局,并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研究审定。
三、管理机制
(一)强化协同联动。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统筹、协调督导,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具体推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协同配合。要建立自主认定工作定期议事制度,总结工作运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调度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严肃工作纪律。凡发现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自主认定资格以及“人才帽”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和待遇,依法追缴支持经费,纳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属地和行业推荐原则,每年
附件:
附件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指标分档配额办法
凡纳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试点单位,根据用人单位不同类型给予当年度“分档配额”的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指标。
一、一般规模以上企业类(特指在泉年纳税额超
二、科技型企业类(特指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上一年度营收额超
三、科研平台类(特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牵头认定的大院大所或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
四、高校类。按办学层次,每年度分三档给予
五、金融机构类。上一年度在泉实际纳税额度超
六、“一事一议”单位类。结合实际情况,专案研究评估,原则上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年度配额指标不超过5个。
原已纳入试点单位但客观原因造成在泉年纳税额等贡献度评估指标达不到资格条件的,可继续保留试点资格
原已纳入试点单位且启动自主认定工作的,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已认定且尚在认期内的人选,不占用配额指标;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对象或认期满重新续认对象,严格执行配额制,且当年度配额数未使用的,不累计存续到下一个年度使用。对试点单位配额指标不足,而新增的紧缺急需引进人才数量较多的,可申请预支使用下一个年度的配额指标,并制定过渡消化方案。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力、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团队),必要时可“一事一议”给予核增配额指标。
附件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分档配额指标安排表
类别 | 配额依据 | 年度配额指标(人) | |||||
一般规上企业类 | 上一年度纳税额 | 第三层次 | 第四层次 | 第五层次 | 合计 | ||
3 | 4 | 8 | 15 | ||||
2 | 3 | 5 | 10 | ||||
1 | 2 | 3 | 6 | ||||
2 | 3 | 5 | |||||
1 | 3 | 4 | |||||
1 | 2 | 3 | |||||
科技型企业类 | 营收额超 | 1 | 2 | 3 | 6 | ||
营收额超 | 1 | 1 | 2 | 4 | |||
营收额超 | 1 | 2 | 3 | ||||
科研平台类 | 以下指标三选一 | 年度配额指标(人) | |||||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万元) | 上一年度科研成果在泉转化数量(项) | 上一年度新增技术合同登记金额(个) | 第三层次 | 第四层次 | 第五层次 | 合计 | |
50 | 1 | 2 | 3 | 6 | |||
20 | 1 | 1 | 2 | 4 | |||
10 | 1 | 2 | 3 | ||||
高校类 | 配额依据 | 年度配额指标(人) | |||||
办学层次 | 第三层次 | 第四层次 | 第五层次 | 合计 | |||
省部属公办本科高校 | 1 | 3 | 4 | 8 | |||
省部属高校在泉二级学院、分校,民办本科(职业本科)高校,公办高职高专院校 | 1 | 2 | 3 | 6 | |||
国企办、民办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 | 2 | 3 | 5 | ||||
金融机构类 | 配额依据 | 年度配额指标(人) | |||||
上一年度纳税额等 | 第三层次 | 第四层次 | 第五层次 | 合计 | |||
3 | 4 | 8 | 15 | ||||
2 | 3 | 5 | 10 | ||||
1 | 2 | 3 | 6 | ||||
投中、清科、 | 1 | 1 | 2 | 4 |
注:考虑稳慎严控通过自主认定方式认定市第二层次人才,若用人单位确需自主认定第二层次人才的,须事前与属地和市级人才自主认定工作小组报备沟通,认可后方可按程序组织认定,且抵扣第三层次人才的年度配额指标。
政策原文:泉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