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24-04-02 18:08:00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狮市关于支持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发展若干措施》(狮政规〔202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石狮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2024年4月1日
石狮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我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我市工业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石狮市关于支持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发展若干措施》(狮政规〔202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石狮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指在我市制造业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
(二)制造业相关重点行业领域主要根据我市现有产业发展基础,选取纺织鞋服、机械装备、食品药品、其他行业相关领域等重点行业,每个重点行业根据统计门类再划分为若干个行业大类。
(三)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评估发布和管理工作。
(四)石狮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每年于第一季度更新名单,具体由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发布。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五)申报对象基本要求
1.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石狮市辖区内且为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制造业企业。
2.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民营制造业相关行业领域的已纳统企业。
3.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4.近三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黑涉恶、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六)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年产值原则上须达到以下条件:纺织鞋服企业产值5亿元以上;机械装备企业产值2亿元以上;食品药品企业产值3亿元以上;其他行业企业产值2亿元以上。“省级龙头企业”“泉州市级龙头企业”产值不作限制。
2.获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产值2亿元以上。
三、申报程序及评价发布
(七)企业依照认定标准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向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
(八)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和自愿申报原则,将以下加盖企业公章材料报送市工信科技局:
1.《石狮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5.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九)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综合考虑申报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特点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等因素,择优提出拟发布的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名单。于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狮企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发布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名单。
四、跟踪管理及协调
(十)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将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作为日常管理、服务的重点,动态跟踪、掌握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帮助龙头企业充分享受各级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五、附 则
(十一)本办法由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石狮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遴选条件
2.石狮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申报书
狮工信〔2024〕13号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原文: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