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4-05-09 09:22:00

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模式相关政策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了《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模式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福建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数据管理局管理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数字福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数字福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执行已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资金的使用,编报资金绩效目标,并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安排方式

  第五条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

  (二)由省数据管理局统一负责采购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等购买服务支出(含数字福建云计算中心政务云平台购买服务费);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其他事项以及数字福建建设相关其他支出。

  第六条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安排方式。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七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先审批后安排的原则。项目应由业主单位先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提交省发改委进行审批。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按照当年数字福建专项资金规模,根据项目审批文件、财审结果等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下达资金。

  第八条  省数据管理局统一负责采购的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并经竣工决算审核后,由省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按保本微利原则匡算购买服务价格后,省财政厅通过财审确定购买服务价格,并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对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主体责任,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评价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等负责,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使用资金,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项目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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