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4-05-16 11:25:00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3〕66号)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福建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相关工作。根据各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申报情况,我委已委托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完成项目评审,并在我委门户网站(fgw.fujian.gov.cn)对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书面异议。为推动我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试点示范项目有关工作,现将《福建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示范的重要意义

  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工作,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示范工程引领发展,通过建设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项目,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进一步拓展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景,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机制完善,为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各项工作

  (一)项目审批、开工相关要求

  列入《名单》的10个项目,主要位于福州、漳州和宁德3个设区市境内。已核准(备案)并正式开工的项目,要加快推进建设工作;已核准(备案)但未正式开工的项目,要加快依法办理项目前期和建设各项手续,争取尽快开工;未取得项目开发权或未核准(备案)的项目,在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和建设各项手续后,尽快开工。

  各项目的主体工程原则上必须在“十四五”期间正式开工,未按时开工的,将自动失去试点示范资格。

  (二)项目实施相关要求

  请福州市、漳州市、宁德市发改委通知相关试点示范项目投资业主(投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在“十四五”期间正式开工,并持续推进项目建成投产。

  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投资业主(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不得发生重大变更或调整。

  三、加强协调保障措施

  请福州市、漳州市、宁德市发改委加强本地区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一是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二是要监督投资业主按照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督促项目投资业主严控建设质量;三是要切实履行属地项目安全监管职责,按《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四是要持续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政策执行情况、试点示范效果等,保障项目安全有序实施,试点示范取得预期效果。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配套电力工程建设工作。

  四、其它

  本通知印发至项目验收完成之前,请福州市、漳州市、宁德市发改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向我委报告项目前期、建设进展等情况,以及须提请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

  因客观原因,需对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技术路线作出重大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发改委应提出变更调整建议,并报我委。未经我委批准,不得自行调整变更。

  试点示范项目建成后,所在地设区市级发改委要及时组织投资业主开展项目验收准备、总结评价等工作,条件具备后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联系电话:0591-87063448

  

附件:福建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原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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