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市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4-08-07 16:40:00

各县(市、区)工信(工信科技、工信商务)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

  根据《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评估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龙头企业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特制定《泉州市市级工业龙头企业评价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9日

 

泉州市市级工业龙头企业评价管理规定


  一、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龙头企业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强化配套协同,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泉州市工业龙头企业,指在我市工业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

  (三)工业相关重点行业领域主要根据我市现有产业发展基础,选取纺织鞋服、石油化工、机械装备、建材家居(含工艺制品、纸业包装)、健康食品、电子信息、其他(含采矿业、电力热水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类、现代物流业)相关领域等重点行业,每个重点行业根据行业具体特点再划分为若干个细分行业。

  (四)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工业龙头企业的评估发布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辖区内工业龙头企业,同时相应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五)泉州市工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名单由市工信局发布。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六)申报对象基本要求

  1.企业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明确的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的已纳统企业。以集团公司申报的,申报所列子公司(如有)必须是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且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明确的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的已纳统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3.近三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黑涉恶、且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超能耗限额标准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七)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大的营收规模,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所属行业的申报标准(附件1)。

  2.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带动力,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

  3.企业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最近年度全市平均水平。

  三、申报程序及评价发布

  (八)市工信局组织市级产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具体要求等事项,每年名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在原有名单上给予增补或调整并予以发布。

  (九)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每年度申报通知和自愿申报原则,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属县级工信部门:

  1.《泉州市市级产业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应体现研发支出情况)。

  (十)县级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申报意见并报市工信局。

  (十一)市工信局根据县级工信部门推荐申报意见,综合考虑申报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特点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等因素开展审核,择优提出拟发布的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名单,对于部分发展前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市工信局行业管理科室可根据行业特点提出破格列入市级龙头企业名单,报局相关会议研究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发布泉州市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名单。

  四、跟踪管理及协调

  (十二)各地工信部门应将泉州市工业龙头企业作为日常管理、服务的重点,动态跟踪、掌握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帮助龙头企业充分享受各级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五、附  则

  (十三)本规定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十四)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9年7月29日。

 

  附件:

1.市级产业龙头企业遴选条件

2.泉州市市级产业龙头企业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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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市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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