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24-10-08 16:29:3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23〕8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推动全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龙头企业加强协同创新。鼓励龙头企业提出需求并联合高校院所开展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攻关,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化,推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积极参与省、泉州市“揭榜挂帅”项目攻关。对获得省级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省级区域发展项目和省级、泉州级“揭榜挂帅”项目立项的,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按上级立项财政资助金额的30%给予后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前三完成单位、二等奖前二完成单位、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二、鼓励引建科技创新载体。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联合相关领域高校、科研院所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集中优势资源开展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泉州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异地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泉州级星创天地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加强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构建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由南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政策原文: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