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

政策文件 2020-11-19 10:41:47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更好地促进我市个私经济的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便捷准入服务 

(一)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步办理注销与设立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提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提供便利。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及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 

(二)许可文件延续使用。在经营有效期内,住所(经营场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后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许可有效证件依法需要变更的,在转制登记后办理。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制为企业登记时,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四)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原则上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 

(五)开设“绿色通道”。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审批许可的,“个转企”企业持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便利。商业银行网点为“个转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多项业务。 

二、实行财税优惠 

(六)降低税费负担。“个转企”过程中,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的,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2021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本数)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七)延续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5年不变。 

三、提供财政支持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连续3年给予一定的经营贡献奖励。转型为企业过程中需办理证照等变更手续的,所需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相应减免。 

四、加强金融扶持 

(九)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范围;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针对转型后小微企业合理需求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加强银担合作,支持转型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载体,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为转型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 

五、其他事项 

(十)本措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含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且投资主体在转型前后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且投资主体在转型前后未发生变化的,也可参照执行。 

本措施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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