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

政策文件 2020-11-19 10:52:55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奖励在泉州专利创造和运用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打造高质量创造、高水平运用的知识产权先行区,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专利奖是泉州市人民政府为奖励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三、泉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设立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11~15人组成,负责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五、评审委员会人选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申报条件 

(一)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单位为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评审当年1月1日前被授予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泉州市专利奖、市级以上科技奖。 

(五)该专利已在泉州市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奖项设置 

泉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51项,其中:重大发明专利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0项。 

(一)重大发明专利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八、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符合泉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并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重大发明专利奖。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符合泉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三)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创新贡献程度较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技术方案原创性较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参选项目不符合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评奖条件的,重大发明专利奖可以空缺,空缺年度可增设1项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 

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颁发奖金,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三等奖颁发奖金。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颁发奖金;获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 

对引进的高价值专利落地泉州实施,且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成效特别突出的,经组织评估,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 

九、泉州市专利奖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度专利奖评选工作等通知。 

十一、申报泉州市专利奖应提交的材料: 

(一)《泉州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扫描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及授权公开的完整专利文献文本;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 

(五)出具能够证明申报的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缴交专利年费收据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六)两份参评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同类技术对比材料及申报项目两张不同的彩色照片; 

(七)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产品等特殊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实推荐申报项目。各县(市、区)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专利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级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联合推荐,并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属单位申报的专利奖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并填写理由,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部属单位申报的专利奖项目,由申报单位盖章后直接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十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遴选、聘请行业技术领域专家、专利代理师、财务专家等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专利奖申报项目做出初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十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评出的泉州市专利奖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剽窃、侵夺他人知识产权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泉州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请评审委员会批准给予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经泉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七、本规定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实施意见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制定。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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