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2021年泉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文件 2020-11-20 10:20:09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培育新兴业态,服务经济大局,特制定《2020-2021年泉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及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2020-2021年泉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二、2020年泉州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


附件一 


2020-2021年泉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电商企业规范发展  

(一)鼓励电商园区运营公司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入驻园区限上企业申报纳统,当年度电商交易额超500万元(含,下同)的纳统企业累计超过10家且纳税数据填报半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二)加大泉州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服务、通关服务、数据监测、信用查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当年度报关单量(含邮件、快件、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比增达到5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平台年度新增投资额(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平台宣传等)给予平台运营主体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通关服务试点单位投资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对于为超过15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提供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投入金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以统一纳入海关统计进出口额的B2C或B2B2C数据为依据,享受相关政策。对当年度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五)加强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当年度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3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布局海外仓、边境仓,建设物流基地。对赴境外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海外仓场地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照不超过年新增投资额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大电商主体培育,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七)推动电商平台经济发展,对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结合紧密、发展潜力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明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平台当年度新增建设投资的30%,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新零售、餐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政〔2020〕2号)要求,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餐饮企业线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首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30%给予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2020年度第二、三、四季度累计网上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农产品网上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企业第二、三、四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60万元。  

(九)对国际排名100强或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泉州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在泉州新注册成立电子商务总部或法人企业(独立核算),对年度网上零售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奖励(可与本措施第八条叠加适用)。 

(十)重点支持构建电商产业生态、配套完善、特色明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区域内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所在地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50家以上的园区,按不超过园区当年度新增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当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二)探索建设电商生态圈。发挥泉州产业基础优势,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实现资源整合共享、优势互补与产业优化升级。对生态圈内配套物流仓储,软件技术,金融服务,工商税务服务等要素集聚的,完成当年度建设任务的运营中心,按照不超过年新增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持续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十三)2020年按因素分配法安排20万元至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安排10万元至惠安县,用于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训、试点村培育、本地特色农产品推广营销、贫困户电商创业就业补贴等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项目。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由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备市财政局和商务局。 

五、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创新   

(十四)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泉州市电商大赛。 

(十五)开拓电子商务在旅游业、文化创意、社区服务、远程教育、家政养老等领域的应用,对于在商业模式、企业管理、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有独特创新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网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电商应用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并进行示范推广。   

六、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十六)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物流仓储、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当年度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4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泉州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七)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组织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对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含策划、组织、宣传、印务、讲师聘请等费用)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主办或承办公益性的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商务行业相关会议活动,对符合一定规模的,按不超过会议承办经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八)大力引进电子商务紧缺型实用人才,对于注册地在泉州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紧缺型实用人才、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参照《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17〕6号)规定执行。 

七、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氛围和环境   

(十九)大力推进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及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政策促进体系、电商运行分析体系、运行监测系统、电商项目评估体系、信用体系、区域性标准体系等,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加强电子商务公共宣传推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法和政策宣讲、“电子商务在行动”、“电子商务助力助推乡村振兴发展”、“走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和“走进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等系列报道活动。  

八、有关事项 

(二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措施。   

(二十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2020年泉州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申报条件  

1.依法在泉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注册地、开户行(结算地)均在泉州地区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除引进电商龙头企业、引导工业企业设立电商总部或法人企业项目外);申报项目必须在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发生的,并有资金投入;单位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企业或法人代表无涉黑涉恶行为、失信行为的;能按规定向商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2.电商企业(其中跨境通公共服务平台、跨境配套分拣设施及监管项目、生态圈项目、第三方物流、园区、支付等配套服务企业除外)电商交易数据必须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由市商务局统一发函向市统计局确认是否入驻。  

(二)基本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申请资金的主要依据等;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4.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2);  

5.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6.所有涉及网上销售额数值认定的,申报单位均需要到所在地商务局现场打开后台数据平台,供所在地商务局工作人员当场核对确认并拍照存证,照片作为申报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三)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条件  

1.规模申报纳统业务项目  

申报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商园运营公司;  

②2020年电商交易额超500万元(含,下同)的入驻园区电商企业10家以上且纳税数据填报半年以上;  

③入驻园区电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规模申报纳统业务奖励申报表(附件3);  

②园区10家以上2020年电商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③入驻电商企业与园区签订的入驻合同复印件;  

④入驻电商企业2020年度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额数据截图;  

⑤入驻电商企业入驻园区后半年以上的纳税完税证明。  

2.泉州跨境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申报条件:  

①开发符合监管要求的跨境电商通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配套的新增项目;  

②为超过15家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③2020年度报关单量(含邮件、快件、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比增达到50%以上。  

申报材料:  

①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  

②对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按照平台年度新增投资额(含: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平台宣传等)的费用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及相关合同复印件; 

③2020年所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名单以及简况(包括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④提供15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⑤提供海关数据证明。  

3.跨境电子商务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项目  

申报条件:  

①项目为海关和商务部门批复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试点;  

②试点项目的监管场所和监管设施已通过海关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  

③投资配套相关监管场所、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5);  

②项目海关、商务部门批复通知;  

③海关验收通过的监管场所验收证明;  

④提供15家以上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⑤2020年度投入设备清单及资金明细(含购买合同、费用发票、银行付款回单等)。  

4.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项目  

申报条件:  

 ①2020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②国际物流费用仅限于企业本身电商业务,不能用于提供第三方服务。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②企业与国际物流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合同服务时间包含项目申报期); 

③企业2020年度国际物流费用相关单据(发票、银行付款回单、记账凭证等); 

④企业2020年度国际物流费用支出其他证明材料及说明。 

5.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创建项目 

申报条件: 

①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单一国家注册商标,或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境外获准注册商标的企业; 

②2020年度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 

说明:

①单一企业主体有多个注册商标,可累计申请。按相关注册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②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属于补助范围。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创建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②境外商标管理当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国际局)注册文件复印件(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证明文件)、中文译件复印件; 

③境外注册商标图样复印件; 

④商标国际注册费用相关单据(发票、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6.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项目  

申报条件: 

①赴境外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②2020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8);   

②建设、租凭仓储面积证明(产权、建设相关证明或租凭合同等); 

③海外仓实际投资额证明(发票、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 

④海外仓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7.电子商务垂直平台项目  

申报条件: 

①依托我市纺织服装、鞋业、建材家居、食品饮料、水暖卫浴、陶瓷树脂工艺品等重点产业优势产业、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电子商务平台;  

②2020年度平台交易额1亿元以上。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电子商务垂直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9);  

②2020年度平台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额汇总截图、平台企业开户银行超过1亿元的发票、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③2020年度平台新增实际投资明细表(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软件购置、服务器购置及开发、运营等费用,不得含土地、房屋、车辆购置费用)、相关费用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  

④与平台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及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ICP备案证截图。  

8.支持开展新零售业务项目  

申报条件:  

①2020年1-3月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或线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  

②或2020年第二、三、四季度累计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农产品年度网上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的的电商企业。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新零售业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0);  

②2020年企业网上销售额证明文件(生意参谋、数据罗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截图);  

③第三方平台开具的网络推广费用(含通过谷歌、Facebook、阿里妈妈、聚划算等平台推广所产生的广告服务费、广告发布费、技术服务费、软件服务费等)发票。 

9.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项目 

申报条件:  

①入驻世界前100强或中国互联网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  

②入驻企业需于2020年在泉州地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  

③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1);  

②设立下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③企业董事会等管理机构关于设立总部的决议文件;  

④权威机构授予的龙头企业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 

⑤实际到资验资报告。 

说明:世界前100强企业,是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前一百名,名单以《财富》中文版发布为准;中国互联网企业前50强,是指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每年联合组织评选100家互联网企业前50名,评选结果以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公告为准。 

10.引导工业企业设立电商总部或法人企业项目 

申报条件: 

①工业企业需于2020年在泉州地区新注册设立电商总部或专营电商法人企业(独立核算);  

②注册后年度网上零售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或1亿元以上。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1); 

②设立电商总部或专营电商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 

③注册后年度企业网上销售额证明文件(生意参谋、数据罗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截图); 

④其他佐证材料。  

11.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项目  

申报条件:  

①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  

②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  

③申报对象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50户以上;  

④基地(园区)内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家;  

⑤能对创业型企业孵化提供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育、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等配套支持,园区与入驻企业共同发展。  

申报材料需包括:  

①2020年泉州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补助申报表(附件12);  

②提供至少2家2020年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简要情况及交易额证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数据截图);  

③园区规划设计图复印件;  

④入驻企业租赁合同复印件;  

⑤园区租赁合同复印件;  

⑥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含电商服务业)名单;  

⑦2020年度新增建设相关单据(含建设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记账凭证等); 

⑧其他佐证材料(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育、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等配套服务有关证明)。 

12.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企业奖励项目  

申报条件:  

新获批的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或企业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获批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只需填报《2020年泉州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申报表》(附件12),并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②获批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填报《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申报表》(附件13) 。 

13.电商生态圈项目   

申报条件: 

①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运营中心; 

②生态圈内配套物流仓储,软件技术,金融服务,工商税务服务等要素集聚。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泉州市电商生态圈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4); 

②2020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书; 

③园区规划设计图复印件; 

④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⑤入驻运营中心的物流仓储、软件技术、金融服务、工商税务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及相关佐证材料; 

⑥2020年度新增建设费用相关单据(含建设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记账凭证等)。 

14.电子商务助推乡村振兴项目    

资金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附件19),于2020年6月30日前出台项目申报通知并报备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表(附件20)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市财政局、商务局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检查。  

15.电子商务应用创新项目 

申报条件:  

①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的各类创新,包括但不仅限于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提供的远程教育、旅游、文化、医疗、交通、娱乐、家政、养老等领域;  

②项目在商业模式、企业管理、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创新优势,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③2020年网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电子商务应用创新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5);  

②企业电商创新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电子商务创新模式、同行业优势、取得的成果、下一步计划等);  

③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及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ICP备案证(截图);  

④企业2020年度网上交易额证明(后台交易数据截图或第三方金融机构年交易额证明文件);  

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有关成果、或奖励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16.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项目  

申报条件:  

①为其他企业提供电商服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物流服务、代运营、分销应用、策划设计、网络推广、拍摄、信用认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除外);  

②2020年度服务企业20家以上且服务年收入400万元以上;  

③企业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职工总数3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6);  

②2020年所服务企业名单以及简况(包括被服务企业名称及网站、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收入、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  

③提供与20家以上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及汇总表;  

④企业人力资源建设情况、在职员工花名册及其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  

⑤至少提供10家被服务企业服务成效良好的证明(加盖被服务企业公章,附被服务企业联系人、电话);  

⑥提供服务年收入400万元以上的证明(含发票、银行收款流水单、记账凭证等);  

⑦其他佐证材料。  

17.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项目  

申报条件:  

①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或获得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本市企业;  

②2020年已为5家以上企业提供服务。  

申报材料:   

①2020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7);  

②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批准文件;  

③企业董事会等管理机构关于设立总部的决议文件; 

④2020年所服务企业名单以及简况(包括被服务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⑤提供5家以上被服务企业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⑥其他佐证材料。  

18.电子商务会议活动项目 

申报条件: 

①活动必须是具有公益性的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商务行业相关会议活动; 

②实际会期在1天(含)以上; 

③参会人数数量达到300人以上; 

说明:国际性会议是指,境外企业参会比例不低于10%或者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参会;全国性会议是指,除本省参会企业以外,有5个以上其他兄弟省市的企业参会。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20年开展公益性电子商务会议活动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8); 

②会议组织实施方案; 

③主办或承办单位与住宿酒店签订的合同、费用发票、银行回单、记账凭证; 

④会议宣传材料或会刊、相关新闻报道及现场照片,广告合同、费用发票、银行回单、记账凭证; 

⑤会议通知及会议日程或会议手册; 

⑥重要嘉宾名单、参会人员名单(名单应包含单位、所属省份或者国别、联系人、联系电话)。 

⑦若由多个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后推选的申请单位的文件。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1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区、管委会)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申报材料用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申报材料电子版请企业自行发送我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申报奖励类项目1个(纳统业务奖励,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奖励,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企业奖励)、扶持类项目1个(除奖励类项目外的为扶持类项目)。  

(二)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商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真实性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程序性审核。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一式2份、企业材料一式3份于2021年4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商务局(2份)、市财政局(1份)。  

(三)申报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2年内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办发〔2017〕7号),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或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查询,并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五)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评审及现场核查,拟扶持项目将在市商务局网站(www.qzbofcom.gov.cn)进行公示。  

(六)本次申报的项目单位若2020年已获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的,2021年继续申报项目,项目单位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应会同对其2020年度获得的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目标表(附件19)、绩效评价表(附件20)及绩效评价报告(含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经济效益等)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

1.2020年泉州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书封面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3.2020年规模申报纳统业务奖励申报表  

4.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5.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6.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7.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创建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8.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9.2020年电子商务垂直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10.2020年新零售业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11.2020年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12.2020年泉州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补助申报表  

13.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申报表 

14.2020年泉州市电商生态圈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15.2020年电子商务应用创新补助资金申报表  

16.2020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17.2020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18.2020年开展公益性电子商务会议活动补助资金申报表 

19.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   

 附 件 下 载:

·泉商务电商[2020]6号泉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2020004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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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泉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泉州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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